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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案件分配工作规程
(2013年6月27日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发布时间:2015-12-17 14:44:21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加强案件流程管理,规范案件分配程序,确保司法公正与高效,根据我院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我院受理的各类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包括委托执行和提级执行)、申诉(申请再审)、减刑(假释)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分配均由立案庭统一进行。

第三条  案件分配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由立案庭电脑操作员随机分配。

第四条  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晋高法发(2008)5号文件精神,除特殊类型民事案件外,其余民事案件在所有民事合议庭中随机分配。

第五条  根据我院机构设置和审判职能划分,下列案件向有关合议庭随机分配。

(一)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纠纷案向民二庭的合议庭分配;

(二)知识产权案件向民三庭的合议庭分配;

(三)再审案件向审判监督庭的合议庭分配;

(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向刑三庭的合议庭分配;

(五)减刑、假释案件向减刑假释庭分配;

(六)国家赔偿案件向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的合议庭分配;

(七)执行案件向执行局的执行组分配;

(八)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向立案二庭分配。

第六条  民事、行政(二审、申诉、申请再审、再审)案件的分配。

立案庭应在立案后次日起3日内(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节假日上班后第一日为最后期限,下同),由案件分配操作员输入案件信息按照下列程序,通过电脑点击,随机选择审判长、合议庭其他成员,并随机确定案件主审人。

(一)从同一审判序列的审判长(如民事审判序列为民一、二、三庭现有审判长)中点击一次选出若干审判长后,当场随机确定其中一名为该案审判长;

(二)在该审判长所在审判庭非审判长的审判人员中随机确定其他两名合议庭组成人员;

(三)在选出的审判长和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当场随机确定其中一名为案件主审人。

第七条  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和执行案件、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不同情形,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分配。需要缴纳诉讼费的,立案庭分配案件的期限从当事人缴费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刑事(一、二审、申诉、申请再审、再审)案件立案庭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分配机理确定审判长、合议庭其他成员及主审人,在收案次日起3日内予以分配。

第九条 减刑、假释案件由立案庭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确定审判长、合议庭其他成员和主审人,在收案次日起3日内予以分配。

第十条  案件确定审判长、合庭其他成员和主审人后,参与分配案件的人员(当事人或特邀监督员)、案件分配操作员均应在案件分配确认书上签名。

第十一条  案件确定审判长、主审人后,案件分配操作员要将案件立案审批表,并随附案件分配确认书、通知当事人的电话记录报立案庭庭长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案件确定审判长、合议庭其他成员和主审人后3个工作日内,立案庭应将案件移交承办该案的业务庭(包括移交案卷),并严格履行签字手续。如因特殊事由不能按时移送的,要报经分管立案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发回重审后又上诉到本院的案件,仍由原合议庭、主审人审理,但遇有下列情形的可在案件所在审判庭中予以调整:

(一)原案件审判长需回避或已不在原审判序列(刑事庭、民事庭、行政庭等,下同),或有特殊事由不能办理案件的,由原合议庭所在庭其他具有审判长资格者担任审判长。如果该序列只有一个合议庭,则行政庭与赔偿办、刑三庭与审判监督庭,在审判长遇有回避等情形不能办理案件时互为对方合议庭审判长;

(二)审判长外原案件主审人需回避或已不在原审判序列(刑事庭、民事庭、行政庭等),或有特殊事由不能办理案件的,由原审判长为主审人;

(三)原合议庭其他人员需回避或已不在原审判序列或有特殊事由不能办理案件的,从原合议庭所在审判庭中不具有审判长资格者中随机确定。

第十四条  分配案件时出现下列事由的,经领导批准,作调整处理。

(一)遇有当事人相同、案由相同,或者是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是同一种类的,需要合并审理、并案审理情形的;

(二)被选定的合议庭审判长出现回避事由,并经领导批准回避的,按本规程规定予以调整;

(三)有院长、分管副院长书面指示的案件,按指示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所有需调整审判长的案件,均由案件分配操作员填写案件分配修改单,经庭长复核、分管领导批准后交院技术处管理人员修改,并做好修改记录。

第十六条  各业务庭主审人需回避或已不在原审判序列或有特殊事由不能办理案件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立案庭。

第十七条  立案庭在向各业务庭移送案件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该案已计入X月收案。各业务庭收案后应将该案登记为X月收案,以确保立案庭、业务庭统计期限相同、统计数据一致。

第十八条  各业务庭结案后应在电脑上点击结案信息,并于每月20日前将审结案件的纸质裁判文书报立案庭。

第十九条  在审限内未能审结的案件,应在期限届满前,将批准延期审理手续书面报立案庭。

第二十条  无原由超审限的案件,电脑系统自动停止分案。超审限案件审结后,由案件主审人写出书面恢复立案申请,所在庭提出意见,报院领导批准后,恢复分案。

第二十一条  案件需变更立案事由的,由业务庭提出书面变更理由和相关材料报立案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业务庭的案卷及相关材料应有内勤统一报送;已审结的案件,由各业务庭内勤统一报送;上级法院指定再审或发回重审案件,应及时报送立案庭处理。

第二十三条  立案庭以电脑点击的结案为标准统计结案数,并按要求期限向研究室报结案,计入结案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贾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