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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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吕梁市司法局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
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12-17 18:09:58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良性互动,减少群众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增进民事和解,提高司法效率,及时有效地解决各类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执导思想。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诉讼调解为主导的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探索和推动各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健全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处理机制,努力使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第三条 诉前调解。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辖区的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在立案前应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告知或建议当事人先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暂缓立案,委托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对经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请求法院进行确认的,依法受理、审查,并进行确认。

对当事人不接受调解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基层调解组织要向法院提供相关情况,将案件交由法院依法审理。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提请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条  立案调解。案件在审查立案后、交送审判庭审理前,立案法官发现有调解可能的,可以委托基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基层调解组织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进行调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调解室进行调解。

第五条  诉中调解。基层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将有可能调解的纠纷,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委托基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委托基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法院对当事人同意采取调解方式的,应做好登记,移送调解。

第六条  庭后调解。在庭审结束后一段时间内,一般为10个工作日,经双方同意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作为当事人庭外和解期间。和解期内,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案件调解,也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基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第七条  诉后调解。对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和解执行的,法院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委托基层调解组织调解执行,并派人员指导调解。

第八条  委托调解。委托调解应当按照最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原则进行,由基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委托调解应由法院出具人民委托调解函交基层调解组织调解。

基层调解组织应当在接到基层法院委托调解函后2日内确定调解员,在3个工作日内与纠纷双方取得联系并书面征求其意见。基层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可以邀请法官到场指导调解。基层调解组织调解纠纷,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若纠纷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基层调解组织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退回法院,由法院决定是否受理。

第九条  协助调解。基层法院审判庭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基层调解组织协助调解。基层调解组织应当接受基层法院的协助调解邀请,指派调解员协助法官进行调解。调解员协助调解的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第十条  调解期限。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案件一般不超过10日,当事人申请延长调解期限的,应当书面提出,可以适当延长。各基层法院也可根据案情进行适当调整。调解期限届满,基层调解组织应当将有关情况回复委托法院。

第十一条  联系制度。各基层法院要与当地建立法、司、调联系制度。法院与司法局各确定一名联系协调人,不定期地联系交流,互通信息,总结经验。各乡镇街道办司法助理员、各村(居)民调组织具体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与基层法院或当地法庭进行定期联络,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调解联系网络。

第十二条  信息反馈。基层民调组织要及时将法院交办的调解案件结果和情况进行回复。对调处不成的纠纷,法院要及时派出审判人员进行指导或参与调解,实现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优势互补。

第十三条 培训指导。一是定期召集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指导。司法局负责调解主任培训工作,法院负责选派有经验的法官系统授课,开展专题讲座,主要讲解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等知识以及调解方法、技巧。二是分片指导。由法庭指定的审判人员具体负责一个乡、镇、街的民调指导工作,基层调解组织遇有疑难复杂纠纷难以处理的,可以及时与法院取得联系,对疑难案件进行会诊,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上的互补。三是以会代训。法院审判人员可以定期参与各乡(镇、街道)民调组织例会进行答疑释惑。四是以庭代训。对一些典型案件,各基层法院及所属基层法庭可以到各乡(镇、街道)、村(居)就近开庭,组织调解人员现场旁听观摩调解技能,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增强他们的法律素养,提高他们识别证据、认定事实和组织调解的能力。

第十四条  规范化建设。各级民调组织要建立台账制度,凡启动民调程序的纠纷均需手续齐备,材料规范,结案后及时装卷。

第十五条  管理与考核。市中院与市司法局成立联合指导组,对全市诉调对接改正进行管理、指导与考核。

第十六条  市中院及市司法局联合考核组对诉调对接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对基层法院和各市县区司法局年终考核中,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中发现的工作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和集体,将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民调人员,建议提请人大任命为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诉讼案件审理。

第十七条 本意见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贾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