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行政诉权,合理引导弱势群体依法表达诉求,对于行政案件的立案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立案庭负责接待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并将案件转交行政审判庭确定是否立案。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行政审判庭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第三条 对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行政上诉案件,由中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
第四条 对于指定管辖、级别管辖的行政案件,由中院立案庭负责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行政诉权,合理引导弱势群体依法表达诉求,对于行政案件的立案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立案庭负责接待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并将案件转交行政审判庭确定是否立案。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行政审判庭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第三条 对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行政上诉案件,由中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
第四条 对于指定管辖、级别管辖的行政案件,由中院立案庭负责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