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攻坚 > 本院制度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案件立案审理的规定
(2013年6月27日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发布时间:2015-12-17 18:13:34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行政诉权,合理引导弱势群体依法表达诉求,对于行政案件的立案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立案庭负责接待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并将案件转交行政审判庭确定是否立案。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行政审判庭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第三条 对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行政上诉案件,由中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

第四条 对于指定管辖、级别管辖的行政案件,由中院立案庭负责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贾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