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三大诉讼法规定,确保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工作规范化,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主体:本院及院长
第二条 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范围或条件:
(一)本院院长对本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提起再审
1、刑事:本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2、民事:本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
3、行政:本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
(二)本院对基层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审或指令基层法院再审
1、刑事:本院对基层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
2、民事:本院对基层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
3、行政:本院对基层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条 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程序:
(一)本院院长对本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再审的程序
1、院长发现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具有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2、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由立案庭(信访专门机构成立后由该机构)组成合议庭,根据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作出提起再审裁定书。该裁定书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署名,由院长签发;
4、为了方便案件审理,由院长指定,可以由复查该案的合议庭根据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作出提起再审裁定书。该裁定书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署名,由院长签发(刑事为决定书,民事、行政为裁定书)。
(二)本院对基层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审或指令再审的程序
1、本院发现基层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情形之一的;
2、由发现具有提审或指令再审情形的合议庭作出提起提审或指令再审的裁定书或决定书。该裁定书或决定书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署名,由分管院长签发。
第四条 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审理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
1、对本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立案庭作出再审裁定或决定后,由审判监督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原生效判决、裁定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原生效判决、裁定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对基层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决定提审的,由审判监督庭(有时为方便案件审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由审查发现原判错误的合议庭)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3、对基层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指令再审的,刑事案件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基层人民审理,如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被指令再审的基层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五条 本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