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攻坚 > 本院制度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涉诉信访工作制度
(2013年6月27日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发布时间:2015-12-22 17:48:38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依法妥善及时处理信访案件,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院信访领导组、各信访专项组、立案二庭负责群众来信和处理接待群众来访接待工作,研究解决信访案件。

第三条 立案二庭对群众来信来访要建立台账,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四条 实行领导接待日制度。每周三(遇节假日顺延)为院长接待日,由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轮流在信访接待室接待来访群众。

第五条 本院设立信访领导组,信访联席会议、立案二庭负责信访案件的处理。

第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党的政策,严守工作纪律,保守信访秘密,秉公办事,不谋私利;

(二)认真、热情、耐心、文明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听取群众提出的问题、意见和要求,解答有关问题,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紧急的来信来访,赢立即向信访领导组汇报,病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四)对无理纠缠的信访者,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好息诉工作。

第七条 来信来访人员应遵守来访纪律

(一)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二)如实反映情况,并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提供证据材料;

(三)来访人员不得在机关内和领导住地滞留、滋事、纠缠,不得妨碍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八条 信访工作程序

本院涉诉信访工作依据来源方式分为书信信访、电话传真信访、电子邮件信访和走访信访四种渠道。

本院设立信访接待室,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信访工作的日常接待和登记,开通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信箱,以方便人民群众依法正常信访。

信访工作人员对于涉诉信访首先依照来源分类后,按下述程序进行处理:

(一)登记

详细登记信访者的来访时间、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反映的内容、是否重访及处理结果,对于群体上访案件及重要信访案件应重点标记。

(二)处理(答复和转办)。接待来信来访后,完整存档保存信访材料;对于来访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及时答复,引导当事人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属本院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登记后由立案二庭负责人确定,报分管领导阅示后,交信访专门合议庭办理;属各县市区人民法院的信访问题,应及时用电话或函件的形式转有关单位办理。

(三)办理。信访案件的办理依据法律和本院涉诉信访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催办督办。立案二庭对交办的信访案件实行定期催办,各专门合议庭几基层法院应在每月23日前,将案件进展情况报立案二庭,由立案二庭汇总报有关部门几院领导。

(五)答复反馈。对来信来访要求答复的,由信访专门合议庭按规定予以答复。答复除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当事人以信函、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信访的,也应当以相对应方式答复当事人,同时答复内容应当在登记薄中做好记录,复信及电子邮件要报立案二庭留底存档。

(六)回访。对于办结的信访案件,实行不定期的回访制度,一般回访比例不低于20%,重点案件及群体信访事件应当逐案回访。回访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走访等形式进行,重点针对信访人对来访事件处理结果是否满意、信访人是否已息诉罢访等,回访情况应当记录并报立案二庭存档。

(七)提供信息。立案二庭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带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逐月以《信访通报》等形式书面报告信访领导组。

第九条 本制度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贾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