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切实改进审判作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评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每周三上午为院长接待时间。
本院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其他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轮流接待,由立案二庭负责负责排期。
第三条 立案二庭负责院长接待的预约登记。登记时应问明当事人来访目的、需反映或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所涉业务庭、承办法官和案件审理的阶段,并接收相关书面材料。
第四条 对预约登记的对象,由立案庭按先后顺序和轻重缓急予以安排。接待对象确定后,立案二庭应在周一将本周接待的来访人员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相关领导办公室,并负责通知来访人。
第五条 未预约的来访人员在完成预约接待后如有时间可安排接待,否则预约下周接待。
第六条 在院长接待时,由立案二庭接待人员陪同,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 法警支队负责维持院长接待日接待大厅的秩序。
第八条 参加接待的院长在接待完毕后,应在《院长接待表》中简要填写接待内容,并签署处理意见。
第九条 立案二庭负责对院长签署处理意见的《院长接待表》等材料进行统一编号、登记、装订和管理,并负责对该案件的督办,同时应将督办的情况及时报接待院长。
第十条 本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