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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涉诉信访救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2013年6月27日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发布时间:2015-12-22 17:54:00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涉诉信访案件特殊困难的当事人救助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吕梁法院系统涉诉信访案件实际情况,设立涉法涉诉信访救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救助资金),制定如下管理使用办法。

第二条 救助资金的性质

(一)救助资金是当前涉诉信访问题比较突出、刑事赔偿等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健全的特殊时期,为解决部分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的特殊困难而采取的一种过渡性救助行为,是临时性的、应急性的生活补助;

(二)救助资金由财政拨款,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

第三条 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原则

(一)救助资金主要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遭受严重伤害和不幸的特殊困难群众,用于化解历史积案和疑难问题;

(二)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与依法公正办案、思想教育等多种措施结合起来,确保救助效果最大化;

(三)发放救助资金额应根据救助资金总量、申请救助情况以及救助对象的生活困难程度给予救助;

(四)救助资金应设立专项账户,建立账册,坚持收支平衡,实行专款专用、专人管理。

第四条 救助资金的适用范围及对象

(一)刑事案件中,因案件未破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没有经济赔偿能力,致使受害人或受其赡养、抚养的直系亲属遭受严重生活困难的;

(二)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致使申请人遭受严重生活困难的;

(三)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严重生活困难,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的;

(四)涉法涉诉信访人不服处理决定长期信访,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的合理性,生活严重困难,愿意接受救助并息诉罢访的;

(五)其他可以适用司法救助资金的情形。

第五条 法院判决后被执行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涉诉信访救助专项资金:

(一)确系无履行义务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短期内确实无法履行全部义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长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第六条 救助资金的适用程序

(一)适用救助资金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将所涉案件审理、执行经过情况、申请救助的理由和下一步工作方案形成文字材料,并拿出处理意见后报院党组集体研究;

(二)案件承办人必须提供被救助的信访当事人或申请执行人因上访或权利不能实现致使本人或家庭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证明材料,填写《涉诉救助专项资金审批表》,由分管信访、执行工作的院领导提出初审意见,并提出建议及救助的金额;

(三)经党组讨论、院长签字后,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四)案件承办人在向权利人发放执行救助金的同时,应尽可能将所涉案件一次性了结;

(五)权利人获得执行救助后,所涉案件承办人仍应继续对义务人依法执行,执行到位的款项缴入救助资金账户。

第七条 救助资金的适用标准

(一)救助资金的适用必须实事求是,从严掌握,严格审批,原则上一案一救助,不能多次申请救助;

(二)申请救助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试行。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贾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