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在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的过程中,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书。它是展示法官综合素质,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度,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载体,是连接人民法院与社会公众的纽带。
第二条 为规范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确保裁判文书质量,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格式要求
民事裁判文书包括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下面以民事判决书为例说明)。
民事判决书由文书首部、事实构成、判决理由、判决主文和文书尾部五个部分组成。
(一)民事判决书的文书首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法院名称。法院名称应当与法院院印相一致,如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冠以省名,即山西省某某市(县)人民法院,市辖区法院应当加所在市名称,即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2、文书名称。所有民事、商事案件均使用统一的文书名称,即“民事判决书”。
3、文书编号。文书编号应当包括年度、制作文书的人民法院的简称、案件性质的简称、审判程序的简称和本文书的序号。本院民商事裁判文书使用的编号主要有以下几种(以2013年度为例):一审案为(2013)吕民一初字第xx号、(2013)吕民二初字第xx号、(2013)吕民三初字第xx号,二审案为(2013)吕民一终字第xx号、(2013)吕民二终字第xx号。
4、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对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的叙述应准确,一般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列明,代理人跟在其后。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在本诉称谓后注明其反诉称谓。即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对程序事项的记载应准确、全面(如案由、案件来源、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延长审限的审批情况等)。
5、开庭审理情况。开庭审理情况应当包括案由、审判组织、开庭方式、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否出庭参加诉讼等情况。
6、开庭后及判决书制作之前的情况。开庭后及判决书制作之前的情况应当包括诉讼中止、终结、审理期限的延长、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时间和理由、追加或者变更当事人以及代理人的时间和理由等情况。
(二)民事判决书的事实构成部分要求做到叙事清楚、层次清晰、结构合理、表述规范、逻辑性强、重点突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各方的诉辩主张。民事判决书应当准确反映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法官应当通过行使释明权予以明确,并在判决书中予以反映。
2、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民事判决书应当在全面反映当事人诉辩意见的基础上,准确概括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或者庭审过程中没有争议的事实,应当在概括争议焦点时予以简要说明。
3、诉辩各方的主要证据。民事判决书对证据的列举和分析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文书中引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应当是当事人无异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或者经过庭审质证后能够确认的证据;
(2)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进行合理地列举、分析和说明;
(3)对不予采信的证据应当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方面予以合理的分析和说明;
(4)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对相关证据不再进行列举和分析;
(5)对当事人提交证据数量较多的,人民法院经开庭审查后认为与争议焦点没有关联性或者关联性较小的证据,不在民事判决书中列举。
4、人民法院审查认定的事实。即经审理查明部分,应从案由入手,紧紧围绕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写明经庭审质证、认证后以证据支持的案件法律事实。可根据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形成和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完整全面地叙述确认,在同一案件中存在多个法律关系,需对案件法律事实进行一并确认的,可另起一段另行确认,以完整全面地反映案件的法律事实。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查明事实部分写明。
(三)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理由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裁判文书说理要系统透彻、以事论理、以法论理、有理有据、充分论证、逻辑严密、有针对性。
1、根据双方所持证据与争议焦点的关联程度,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和采信的理由;
2、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时,法官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裁判的理由;
3、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时,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理由;
4、对适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意见和理由。
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民事判决书应当在判决理由部分将审判委员会形成的意见及理由予以必要的说明。
(四)裁判依据引用的法律条款应当准确、完整、具体,做到层次分明,条理清楚,符合一定的逻辑顺序。准确是指法律条文的引用要恰如其分地符合裁判结果。完整是指要把据以定性处理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序号全部引用,不得漏引。具体是指要引用法律条文外延最小的部分。
1、程序法、实体法须同时引用的,应当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2、不应重复引用特别法和普通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法有规定的,无需引用普通法;
3、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须同时引用的,应当先引用法律法规,后引用司法解释,也可以先引用实体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后引用程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4、既有原则性法律条文又有具体法律条文的,应当引用具体法律条文;
5、法律条款的引用应当依照先主后次的顺序依次引用,且按照条、款、项、目的顺序依次写明。
(五)民事裁判文书的尾部。民事裁判文书尾部应当先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或减、免的情况,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包括告知当事人上诉权、上诉期限、上诉法院、不履行裁判义务的法律后果。尾部署名应当规范。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的,分别署“审判长”,同时参加的,院长署“审判长”,庭长署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参加合议的,署“代理审判员”,担任审判长的,署“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的,署“人民陪审员”。
作出判决的日期。在审判人员的下方写明作出判决的年、月、日,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当庭宣判的,应当写当庭宣判的日期。定期宣判和委托宣判的案件,简易程序审理的,以主管院长签字的时间为判决的日期;普通程序审理的,以合议庭评议时间为判决的日期;提交审委会讨论的,审委会决定作出的时间为判决的日期。在年、月、日的下方,由书记员署名,并由书记员将制成的判决书正本与原本核对无异后,在正本末页的年、月、日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盖上“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戳记。
第四条 制作要求
(一)依法制作。民事裁判文书要反映出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对审理过程中经过的程序性事项应当逐一写明,包括案件受理日期,是否组成合议庭审理,是否采取了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措施,是否存在当事人变更或追加的情形,是否存在当事人变更请求权的情形,当事人举证日期,是否进行过证据交换,是否存在鉴定、中止、延长审限,开庭时间(多次开庭也应逐一写明),是否公开开庭审理,如果是不公开开庭审理,应写明不公开开庭审理的理由,是否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等程序性事项。
(二)说理充分。民事判决要讲理,运用法学理论对双方当事人纠纷所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及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说理分析认定,判决说理要有针对性、层次分明、充分、透彻,让当事人和公众知晓法院判案的理由,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当事人的缠诉。
(三)繁简得当。应当根据案件的繁简情况加以区别,做到繁案精写,简案简写。适用普通程序审结的裁判文书,应当讲求裁判的论证性、说理性;适用简易程序或者调解结案的裁判文书,力求简洁、明晰。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由于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对复杂,证据材料繁多,当事人主张的观点较为凌乱,争议较大,制作时应当根据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归纳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应抓住重点,简明扼要,对证据部分可进行分类分组列举,对当事人举证质证观点以及法院认证也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采取集中表述,认定案件法律事实应当根据认证情况全面认定、精确清楚,有针对性地进行说理分析;对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制作裁判文书应当在符合法定格式的基础上尽量做到文字简洁、叙事清楚、说理到位。
(四)主文确定。裁判主文要与本院认为部分的认定相一致。主文要明确、具体、完整,根据当事人所诉的是给付之诉或是变更之诉或是确认之诉的不同性质、分别作出相应的裁判,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一一加以评判,分别作出支持与否的裁判,对不予支持的诉讼请求,应当在裁判文书主文中予以驳回,切忌漏判。要便于理解和执行。
(五)全面公开。在当事人举证、质证后,应当依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的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让当事人和公众知晓法官裁判的理由。在民事判决书的尾部应当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上诉权和上诉期以及上诉方式明确交待。
第五条 主文表述
(一)内容明确,具体、完整,没有歧义;
(二)裁判结果有两项以上内容的,应当分项书写;
(三)履行期限或执行期限明确,给付期限一律表述为“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四)一律不得罗列计算方式及相关公式,需写计算方式及相关公式的,应在审理查明及本院认为部分表述;
(五)没有遗漏诉讼请求或超出诉讼请求;
(六)对诉讼当事人使用全称;
(七)民事案件判决给付金钱义务的,必须写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六条 技术规范
民事裁判文书的数字、计量单位、标点符号用法和印制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和<标点符号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诉讼文书样式的要求。
(一)数字的用法
民事裁判文书涉及数字的表述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使用阿拉伯数字或汉字数字(小写)。
1、以下情况应当使用汉字数字(小写):
(1)裁判文书尾部交待上诉期限及签发日期;
(2)裁判结果需要分段列项的序号;
(3)固定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作为词素的数字,如三角形、七上八下、一分为二、第一书记等等;
(4)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如一律、一起、一笔账、三个单位等。
(5)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的概数。如:二三米、三五天,但在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使用顿号断开;
(6)带有“几”、“余”等字的数字表示的约数,如:十几天、二十余人,为使表述严谨,应当慎用约数;
(7)其他根据需要应当使用汉字数字的情形。
2、以下情况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1)案号;
(2)除裁判文书尾部交待上诉期限及签发日期外的公历年代、年、月、日和时刻;
(3)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
(4)其他根据需要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形。
3、民事裁判文书中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4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即从小数点往前每三位数字为一节,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
(2)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改写为以万、亿元为单位;
(3)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断开移行。
(4)同一份裁判文书对同一数字的表述应保持一致。
(二)表述技巧
民事裁判文书中案件事实、法律关系较复杂的,应当在准确归纳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分段、分节叙述。分段、分节使用数字符号标明层次时,序号的分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第一级用一、二、三等依次表述;
2、第二级用(一)、(二)、(三)等依次表述;
3、第三级用1、2、3等依次表述;
4、第四级用(1)、(2)、(3)等依次表述;
5、第五级用①、②、③等依次表述。
上述第1项的序号文字内容之间使用顿号隔开,第2、4、5项的序号与文字内容之间不使用标点符号,第3项的序号与文字内容之间使用圆点隔开。
民事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时,原条文序号为汉字数字的,应引用汉字数字;条文序号为阿拉伯数字的,应引用阿拉伯数字。
(三)计量单位的用法
民事裁判文书中涉及计量单位的,应规范表述。
1、长度法定计量单位采用米制,单位名称用米、千米(公里)、海里,一般不得使用公分、尺、寸、分。
2、质量(重量)计量单位名称使用克、千克、吨,一般不得使用两、斤。但涉及当事人引述或合同约定等情形的,裁判文书中不宜进行换算。
3、时间计量单位使用秒、分、时、天(日)、周、月、年,不得使用点、刻。
4、其他计量单位的使用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执行。
(四)标点符号的用法
1、标点符号的使用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执行。
2、“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词语之后,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层意思的使用逗号,有数层意思的使用冒号,数层意思之间使用分号或句号。
3、“判决如下”、“裁定加下”等词语后,应当使用冒号。
4、裁判结果有两项以上内容的,项与项之间应当使用分号,最后一项使用句号。
(五)印制标准
1、民事裁判文书印刷应采用国际标准A4(210mm×297mm)型纸。两页以上的诉讼文书,适用正反面印制。
2、裁判文书编排字体应当规范,符合要求:
(1)法院名称使用2号黑体字;
(2)裁判文书名称使用1号黑体字;
(3)案号和正文使用3号仿宋体字;
(4)裁判文书版式应当规范统一,页面设置为每行28字,每页22行(磅值为固定值31磅);上页边距为2.8cm,下页边距为2.5cm,左页边距为3cm,右页边距为3cm。页码用小4号半角仿宋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
(5)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当文书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落款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落款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3、裁判文书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和落款三部分。
(1)眉首:法院名称,位于版心内第二行居中对齐,排版为一行字,字与字之间不空格;文书名称,应在法院名称下一行(行间距为单倍行距),字与字之间空一格;案号,应在文书名称下隔一行,右对齐。
(2)主体:案号下隔一行为正文即主体。
(3)落款:应当集中于文书最后一页之内;审判长、审判员上下排列在正文下方三行,右空4字符;落款时间在审判员下方二行,右空4字符,用汉字年、月、日、“零”写为“0”;书记员在落款时间下隔一行,右空4字符。合议庭成员署名和书记员的头字并齐,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以五个字为间距,以便和代理审判员并齐;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与姓名之间没有标点符号,空一个字,姓名以三个字为间距。
(六)装订要求
民事裁判文书除单页无需装订外,一律在左侧装订。装订时要注意页码的连续性,切忌重复或漏装,要保证裁判文书的规范、整洁、严肃、完整。
第七条 保障措施
民事裁判文书质量是案件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案件质量其他考核指标一并纳人案件质量评查范围。
(一)案件主审人对其撰写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其他合议庭成员在送审前应当核稿,协助主审人写好文书;负有审核、签发职责的审判长、庭长、分管院长对合议庭送审的裁判文书应当认真审查,纠正错误;对于送审的裁判文书差错较多的,应退回案件主审人重新制作。
书记员负有文书校对的职责。发出的裁判文书出现错别字的,由主审人负主要责任,校对的书记员负次要责任;出现叙述事实、引用法律条文或判决主文重大差错的,主审人、审判长、合议庭其他成员及签发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发出的裁判文书出现质量问题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视危害程度和情节轻重,依照上级人民法院和本院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纪律处分。
(二)按照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对所评案件裁判文书进行评分,作为对主审人的文书质量得分。年内所评裁判文书平均得分为主审人年度裁判文书考核得分,合议庭及审判长、其他成员裁判文书得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折算。
年度裁判文质量考核得分在后三位的主审人、合议庭及审判长将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三)中院每年组织一次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组成专门评审组,按照优秀裁判文评定标准对参选的裁判文书进行评分,根据得分情况评出全市法院10篇优秀文书(其中一等奖1篇、二等奖2篇、三等奖3篇、优秀奖4篇),予以表彰奖励,推动文书质量不断提高。
第八条 本意见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