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水平,使司法统计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最高法院、省高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司法统计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第二条 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汇总、反映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的情况,为领导正确决策、指导审判实践提供依据。
第三条 中院研究室负责全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按月汇总上报全市法院司法统计报表;
(二)开展统计调研,撰写统计分析,积累和提供统计资料,服务领导决策。同时组织和指导全市法院开展司法统计分析活动;
(三)指导、监督各基层法院和本院各业务部门的司法统计工作;
(四)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司法统计工作的管理及报送
第四条 各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一个部门负责,必须配备1名正式在编人员为专职司法统计人员。
第五条 各基层法院司法统计人员不得频繁调动,确需工作变动时,必须报中院研究室备案。原司法统计人员须指导新配备人员至独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基层法院司法统计月报表以上月19日到当月18日为一个统计月,当月报表须在20日前以光盘上报中院研究室。本院立案庭统计月及报送时间相同,以纸质报表报送。
第七条 各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应一律配备专用计算机及打印机,统一使用最高院下发的司法统计软件。
第八条 控制年度综合司法统计资料,特别是有关死刑(含死缓)统计资料的发送范围。单位内部需要的,应由部门负责人批准;有关部门需要的,要按照保密规定逐级报批。
第九条 司法统计专用计算机不得上互联网,不得安装使用来历不明的U盘和光盘。
第十条 司法统计资料应及时立卷、归档,归档时间应为统计年度之次年6月底前。档案室对司法统计资料要妥善保管,销毁要通过专门渠道,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十一条 司法统计人员要利用司法统计数据的资源,每季、半年、一年分类进行一次综合统计分析,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不定期开展专题性统计分析活动。
第十二条 各基层法院全年至少应向中院报送司法统计分析文章4篇(其中专题分析2篇)。
第四章 司法统计工作的考核
第十三条 各基层法院按要求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得5分,未参加培训,不得分。
第十四条 各基层法院有专职司法统计人员(以在中院研究室备案的为准),得10分。没有专职人员的,或未报中院研究室备案的,扣5分,考核年度内人员更换的,扣3分。
第十五条 配备司法统计专用电脑、打印机的,一项得5分。
第十六条 各基层法院全年按时报送月报表,得36分。
各基层法院在每年12月30日前向中院研究室报送司法统计年报表的,得4分。
第十七条 各基层法院及时准确地提供各类临时性的统计资料的,得10分。迟延提供的视情况酌情扣分。
第十八条 各基层法院按要求报送司法统计分析,得10分。少一篇,扣2.5分。
第十九条 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分析市级采用1篇,得4分;省级采用1篇,得8分,中央级采用1篇,得16分。
同一编统计分析被多次采用的,以得分最高者计分,不得重复计分。
第二十条 基层法院全年报送司法统计分析文章超过规定任务者,每超1篇,加2分,若被上级采用,以最高采用得分加分。司法统计员被评为先进个人,市级加1分,省级加2分,中央级加3分。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院上报报表及其他司法统计数据每迟报一日、错(漏)报一处,均扣3分,不报一次扣10分。如发生失泄密事件,每次扣10分,并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