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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统计工作若干规定
(2013年6月27日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发布时间:2015-12-22 18:07:12 打印 字号: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水平,使司法统计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最高法院、省高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司法统计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第二条  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汇总、反映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的情况,为领导正确决策、指导审判实践提供依据。

第三条  中院研究室负责全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按月汇总上报全市法院司法统计报表;

(二)开展统计调研,撰写统计分析,积累和提供统计资料,服务领导决策。同时组织和指导全市法院开展司法统计分析活动;

(三)指导、监督各基层法院和本院各业务部门的司法统计工作;

(四)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司法统计工作的管理及报送

 

第四条  各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一个部门负责,必须配备1名正式在编人员为专职司法统计人员。

第五条  各基层法院司法统计人员不得频繁调动,确需工作变动时,必须报中院研究室备案。原司法统计人员须指导新配备人员至独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基层法院司法统计月报表以上月19日到当月18日为一个统计月,当月报表须在20日前以光盘上报中院研究室。本院立案庭统计月及报送时间相同,以纸质报表报送。

第七条  各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应一律配备专用计算机及打印机,统一使用最高院下发的司法统计软件。

第八条  控制年度综合司法统计资料,特别是有关死刑(含死缓)统计资料的发送范围。单位内部需要的,应由部门负责人批准;有关部门需要的,要按照保密规定逐级报批。

第九条  司法统计专用计算机不得上互联网,不得安装使用来历不明的U盘和光盘。

第十条  司法统计资料应及时立卷、归档,归档时间应为统计年度之次年6月底前。档案室对司法统计资料要妥善保管,销毁要通过专门渠道,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十一条  司法统计人员要利用司法统计数据的资源,每季、半年、一年分类进行一次综合统计分析,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不定期开展专题性统计分析活动。

第十二条 各基层法院全年至少应向中院报送司法统计分析文章4篇(其中专题分析2篇)。

 

第四章  司法统计工作的考核

 

第十三条  各基层法院按要求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得5分,未参加培训,不得分。

第十四条  各基层法院有专职司法统计人员(以在中院研究室备案的为准),得10分。没有专职人员的,或未报中院研究室备案的,扣5分,考核年度内人员更换的,扣3分。

第十五条  配备司法统计专用电脑、打印机的,一项得5分。

第十六条  各基层法院全年按时报送月报表,得36分。

各基层法院在每年12月30日前向中院研究室报送司法统计年报表的,得4分。

第十七条  各基层法院及时准确地提供各类临时性的统计资料的,得10分。迟延提供的视情况酌情扣分。

第十八条  各基层法院按要求报送司法统计分析,得10分。少一篇,扣2.5分。

第十九条  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分析市级采用1篇,得4分;省级采用1篇,得8分,中央级采用1篇,得16分。

同一编统计分析被多次采用的,以得分最高者计分,不得重复计分。

第二十条  基层法院全年报送司法统计分析文章超过规定任务者,每超1篇,加2分,若被上级采用,以最高采用得分加分。司法统计员被评为先进个人,市级加1分,省级加2分,中央级加3分。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院上报报表及其他司法统计数据每迟报一日、错(漏)报一处,均扣3分,不报一次扣10分。如发生失泄密事件,每次扣10分,并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试行。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贾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