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调研信息工作,及时总结审判经验、观察、分析、研究、解决审判实践中的问题,提高司法能力工作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信息调研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第二条 调研信息的主要任务是:根据领导决策和实际工作需要,调查研究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司法改革等工作情况,对审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展开信息宣传工作。
第三条 调查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调查研究人民法院面临的形势,分析预测发展趋势,发现工作中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出对策;
(二)总结先进性、新鲜性、典型性、普遍性的经验,指导审判工作和法院各项建设;
(三)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和依法治国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措施;
(四)调查研究人民法院自身建设以及法官职业化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情况,为制定中长期战略规划和近期目标提供建议;
(五)调查研究各类案件与纠纷发生、发展的原因与规律,提出预防、控制、减少犯罪与纠纷发生的对策和加强社会治安管理、规范经济擒的措施和建议;
(六)编写重大疑难和新类型典型案例。
第四条 信息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中央、省委及最高法院、省高院和中院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包括贯彻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贯彻落实中的经验、倾向性问题、新的典型等;
(二)全市法院工作的重要情况以及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
(三)涉及法院工作的重大社会动态和突发性事件;
(四)重大案件和新类型案件审理情况;
(五)中院指定有关法院采编、报送的有关信息材料。
第三章 信息调研工作管理
第五条 中院研究室是全市法院调研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机构。各基层法院研究室负责(未设研究室的,由办公室或政治部负责)本院调研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究室设专职调研信息员,中院各部门需设兼职调研信息员,各基层法院要至少设1名专职调研信息员,同时要在各部门选定兼职信息员,形成良好的调研信息网络,并报中院研究室备案。
第七条 中院对基层法院及中院内部各中层部门的调查研究和信息工作以季为单位进行通报,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比,评比工作与中院对基层法院的考核同步进行。
第四章 信息调研采编及报送
第八条 根据基层法院辖区人口及案件数量的不同,将全市基层法院分为两类:一类是孝义、汾阳、交城、文水、离石、临县、柳林七个基层法院;二类是交口、石楼、中阳、方山、兴县、岚县六个基层法院。
第九条 各基层法应定期向中院研究室报送调研信息材料,一类法院每季度报送调研材料3篇,包括工作简报、案例分析、调研文章等各1篇,信息9期,二类法院每季度报送调研材料1篇,信息7期。
第十条 中院各业务部门半年至少向研究室报送案例分析、调研文章各1篇,信息8篇,非业务部门每季至少向研究室报送信息4期。
第五章 调研信息工作的考核
第十一条 基层法院重视信息宣传调研工作,把此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做到有计划、有评比、有通报、有总结,计5分。
第十二条 基层法院按要求配备人员,并积极发挥作用的计10分,没有配备的(以备案为准)或作用发挥得不好,酌情得分。
第十三条 各基层法院要为信息宣传调研工作的开展配置必要的设备: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摄像机计5分,有一项设备得1分。
第十四条 基层法院建有图书资料室,并配有必要的图书和期刊,得5分,没有不得分。
第十五条 各基层法院完成本规定第八条工作任务的,得15分,每缺1期信息,一类法院扣0.25分,二类法院扣0.3分;每缺1篇工作简报、或案例分析、或调研文章,扣0.5分。全年报送信息超过规定任务者,每超1期,加0.1分,其他材料每超1篇,加1分,该项加分总数不得超过5分。
中院各部门每报送一篇调研文章计10分,报送一篇信息计2分。超额完成任务,每多报一篇信息计2分,多报一篇调研文章计10分。缺一期调研文章扣1分,信息扣0.5分。
第十六条 各基层法院承担全市法院重点调研课题,并做到领导重视、责任到人,按时完成,且调研文章质量高,得10分;虽能完成重点调研课题的调研任务,但所写调研文章质量不高,记6分;不能完成任务或明显应付者,不得分。
第十七条 各基层法院应与当地电视台保持经常联系,及时宣传法院工作的成绩,全年宣传稿件不少于5次。达到要求得5分,少于5次者,每少一次,扣1分。
第十八条 各基层法院按要求完成《人民法院报》、《中国审判》、《人民司法》、《山西审判》等报刊杂志的征订任务的计5分,虽未全部完成,但在一半以上(含一半)者,得3分,不达一半者,得1分。
第十九条 基层法院被采用调研信息计分标准为:
(一)信息类:市级(包括中院,下同)采用1期(条),得2分;省级(包括省高院,下同)采用1期(条),得4分,中央级(包括最高法院,下同)采用1期(条),得8分。
(二)其他材料:市级采用1篇,得4分;省级采用1篇,得8分,中央级采用1篇,得16分。
(三)重点调研课题:市级采用1篇,得8分;省级采用1篇,得16分,中央级采用1篇,得32分。
同一信息或其他材料被多次采用的,以最高得分计,不重复计分。
年终进行总通报时,在13个基层法院各类材料采用得分中,以得分最高者为40分,其他基层法院的材料采用得分依次折算。
第二十条 中院中层部门调研文章被中院采用计10分,被省院或《山西审判》采用计15分;信息被本院采用计2分,被省院采用计4分。
同一信息或其他材料被多次采用的,以最高得分计,不重复计分。
第二十一条 各基层法院及中院各部门每年12月5日前与中院研究室联系告知调研文章撰写、采用、发表情况,便于全年考核。已经发情或采用、转发的调研文章、司法统计分析、案例分析应以原件或复印件为凭。
对不能按要求完成调研信息任务及重点调研课题的基层法院、中院中层部门年终均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所在部门负责人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
第二十二条 各基层法院和中院各业务部门完成调研方面的随机性工作,每完成一项加记5分。
第二十三条 各基层法院和中院业务部门每年应向研究室报送案例(格式要求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案例要览和人民法院年度案例为准)2篇,完成1篇加记5分,若完不成规定任务,则扣10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