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的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 中院设档案室,负责本院的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法院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并对基层法院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第三条 本院各中层部门在审判、执行等其他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各类诉讼档案、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声像档案及其他各类档案;参加最高法院、省高院会议后带回来的会议材料;上级法院来文以及市委及相关部门来文中与法院工作有关系的文件;下级法院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由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文书档案由各部门书记员或内勤负责收集、整理、立卷,经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定期教档案室归档。归档时间为文书形成当年的12月底前。参加上级会议带回的会议材料应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移交。
第五条 诉讼档案应在结案后集中移交,每季度移交一次。会计档案、科技档案移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迟不能超过1年。
第六条 诉讼文书档案的立卷应严格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和规定执行;其他文书档案的立卷,应分别按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科学技术立卷归档办法》、《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整理立卷。
第七条 诉讼档案以案件为保管单位。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当合并保管。并卷要求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向本院提出申诉所形成的申诉卷并入本院的审判卷,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所形成的申诉卷由上级法院立卷归档;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卷宗合并时,要在卷宗封面、卷宗登记簿和检索卡片上注明移出、移入的相关案号。
第八条 向档案室移交的文书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二)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打印件与原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应分类合并立卷,不得分卷归档;文电资料也应合并立卷。
(三)文件之间应保持历史联系,案卷标题简明唯一,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九条 各部门向档案室移交档案,必须填写一式三份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后,两份交档案室留存,一份由档案提供单位保存。
第十条 档案室在接受档案时,应逐卷检查验收。凡不符合归档要求的,不予接收,退回移送部门按规定重新整理。
第十一条 档案室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对接受的档案进行整理编号,纳入检索范围,分类归档上架,以便保管和利用。
第十二条 档案库要按规定完善防光、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高温、防虫蛀等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清点、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三条 档案库内严禁堆放其它杂物,要保持整洁,进出库房要随时锁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四条 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须持所在庭、室领导签字的借卷单经研究室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借出的档案应按规定期限归还。该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退休时,应经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清结手续。
第十五条 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有关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借用档案,须持正式介绍信和工作证(身份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卷手续,并限期归还。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准借用。
第十六条 外单位查阅档案,应持有县、团级以上(本县、区的,应持乡、街道办事处以上)介绍信,按有关外调规定办理。
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和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案卷,不得查阅。
律师查阅档案,应通过原案件承办人办理。卷内材料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结论性材料外,其他材料原则上不准摘抄和复制。
第十七条 档案利用者对借出、查阅的档案,不得拆封、抽取材料、涂改、勾画、污损,违反者应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第十九条 各基层法院档案的接受、整理、归档和利用,可参照中院制度制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