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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层干部引咎辞职制度
(2013年6月28日党组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5-12-24 09:09:03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强化中层干部一岗双责的责任意识,进一步明确应承担的工作职责,体现干部管理的奖惩分明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院中层干部既要担负业务领导职责,也要担负思想政治工作职责,就本部门所属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完成任务负总责。

第三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引咎辞职。

(一)不认真贯彻“一岗双责”的决定,因疏于教育管理而导致本部门发生重大事故或严重违纪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工作不思进取,政绩平平,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三年 “不称职”的;

(三)不服从领导,拒不执行组织决定,重大问题不请示报告,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损失的;

(四)在审判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情节严重的;

(五)本人违法违纪,受行政记大过或党内警告以上处分的;

(六)其他损害法律威严和法院、法官形象的情形,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凡有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中层干部,本人应当主动辞职,组织也可责令其引咎辞职,并依法定程序免除职务。

第五条 引咎辞职者两年内不得再任命中层领导职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干部”是指本院各部门的正职和副职。

第七条 本制度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贾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