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化中层干部一岗双责的责任意识,进一步明确应承担的工作职责,体现干部管理的奖惩分明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院中层干部既要担负业务领导职责,也要担负思想政治工作职责,就本部门所属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完成任务负总责。
第三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引咎辞职。
(一)不认真贯彻“一岗双责”的决定,因疏于教育管理而导致本部门发生重大事故或严重违纪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工作不思进取,政绩平平,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三年 “不称职”的;
(三)不服从领导,拒不执行组织决定,重大问题不请示报告,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损失的;
(四)在审判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情节严重的;
(五)本人违法违纪,受行政记大过或党内警告以上处分的;
(六)其他损害法律威严和法院、法官形象的情形,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凡有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中层干部,本人应当主动辞职,组织也可责令其引咎辞职,并依法定程序免除职务。
第五条 引咎辞职者两年内不得再任命中层领导职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干部”是指本院各部门的正职和副职。
第七条 本制度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