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增强党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组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高院和吕梁市委的重大工作部署、决定和指示,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研究、确定全市法院工作方针,研究、部署全市审判、执行工作和队伍建设工作,对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三)讨论、研究全市法院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讨论、研究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建设,推荐基层法院院长人选;
(四)研究决定本院干部、职工的任免、调配和辞退;
(五)研究决定表彰全市法院系统先进集体、个人和本院先进集体、个人;研究决定向省高院、市委及其他部门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个人;
(六)听取对本院干警以及基层法院领导干部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调查情况的汇报,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七)审定全市法院工作会议、全市法院院长会议主要文件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定向市委、市人大、省高院的重大请示和报告事项;
(八)研究确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及召开时间;
(九)指导本院机关党的建设工作;
(十)党组书记认为有必要提交党组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党组会议的召开程序
(一)党组会议的召开由党组书记决定;
(二)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和党组成员组成,需有总人数半数以上出席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党组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到会。党组书记依据会议需要,可指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三)党组秘书负责党组会议的会务工作,具体承办会前准备、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及会后督办、文件归档、党组印鉴管理等事项;
(四)党组秘书对提请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应在会前经分管党组成员审签后,报党组书记审定;
(五)党组成员应按时参加党组会议,党组成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党组书记请假。
第四条 党组议事规则如下:
(一)党组的议事方式,应根据议题的性质、内容,经党组书记决定可采取党组会议、党组成员传阅会签等方式,但主要采取会议方式;
(二)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支持;
(三)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党组副书记或党组成员提出,报党组书记确定;
(四)党组会议讨论事项,应当认真听取承办部门的汇报。承办部门对提交讨论的议题,事先应做好充分准备,整理出文字简明、情况清楚、有具体处理意见的材料,并在列席会议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
(五)党组讨论决定问题,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所作决议应由党组书记集中正确意见,并征得多数党组成员的同意。党组会议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党组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六)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七)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党组书记认为不宜马上作出决定的,可于下次会议再议;
(八)凡是党组讨论决定的问题,党组成员都必须执行。党组成员有不同的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在群众中发表不同言论。
第五条 党组决议的执行
(一)对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组秘书整理出会议纪要,报党组书记签发。会议作出的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以会议纪要或正式文件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
(二)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党组秘书应将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定期向院党组书记和党组会议汇报;
(三)党组会议讨论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均须保密,不得泄露。
第六条 本制度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