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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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
(2013年6月28日党组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5-12-24 09:17:13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党组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健全党内监督机制,使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真正成为解决领导干部自身问题、加强党内监督、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水平和党性修养的有效途径,成为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形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党组书记可以决定随时召开。


第三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主要围绕班子及其成员的思想、作风、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具体包括:


(一)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  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  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四)  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五)  其他重要问题。


第四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召开程序如下:


(一)研究制定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实施方案。在民主生活会召开之前,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时间,本次民主生活会主要解决什么问题,民主生活会期间学习哪些内容篇目,征求意见的方式、范围,以及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方法、步骤和时间阶段。在民主生活会召开前10天,机关党委应将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实施方案报送市委组织部审批;


(二)学习提高。根据确定的学习内容和篇目进行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学习采取的形式主要是集体讨论和个人自学相结合,一般学习实践不少于2天,其中集体讨论学习不少于1天;


(三)征求意见。由机关党委印发征求意见卡,发至各内设机构、各基层法院,征求意见和建议,并向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征求意见;


(四)向党组成员通报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分类,并向党组成员通报情况;


(五)党组成员自查自找,写好发言提纲。党组成员在学习提高的基础上,深刻检查自身在党性修养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深刻剖析思想根源,并写出书面发言提纲,交机关党委,由机关党委上交市纪检委、政法委、市委组织部和市直工委,请求派员出席指导;


(六)在充分征求意见和党组成员互相交心谈心后,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克服缺点、改正错误,促进团结,提高凝聚力的目的;


(七)归纳整理。针对民主生活会期间查找的突出问题,结合生活会上班子成员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归纳总结,并向干部、群众通报,接受监督。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后的15日内,机关党委应将会议情况写成党组民主生活会报告,包括查摆出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由党组书记签发后,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送,并附会议记录复印件。必要时,由机关党委制作会议纪要,印发有关部门,同时交档案室。


第六条 本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贾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