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党组成员的政治理论学习,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素养和领导水平,提高班子的整体领导能力和领导水平,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确保班子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论学习内容具体包括:
(一)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深刻理解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深刻理解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是一脉相承的统一科学体系。
(二)结合形势,学习贯彻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法院会议和有关文件,全面正确领会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政治理论素养。
(三)适应形势要求,学习经济、金融、科技等各领域的知识,拓展知识面,更好地指导审判实践,更好地完成法院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政治理论学习形式及要求如下:
(一)个人自学,中心组成员和领导干部要根据自己的工作情况,制定自学计划,积极利用八小时之外的时间,认真看书学习,做好学习笔记,全年学习笔记要达到2万字。每位党组成员每年要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心得体会不少于2篇。
(二)集体学习,具体内容由党组书记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具体形式:一是集中阅读学习篇目,必要时邀请专家学者讲课辅导;二是开展专题讨论,有针对性的解决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重点问题,把学习、调研、决策和指导工作融为一体。
第四条 中心组主要由院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组长由党组书记、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院长担任,并可依据需要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研讨活动,指导党组中心组成员的学习,负责抓好各项学习制度的落实。
副组长协助组长抓好学习活动,在组长临时有事的情况下,代行组长职责。
第六条 中心组设学习秘书,由机关党委组织委员担任。
学习秘书在组长的指导下,制定学习计划,拟定研讨专题,做好学习、研讨记录,做好考勤记录,建立学习档案,及时向组长通报学习进度,统计相关数据等辅助性工作。
第七条 理论学习考核制度如下:
(一)党组中心组学习,根据中央“关于全年度集中学习研讨实践不少于12天”的规定,做好考勤,对少于12天的,要认真补课;脱产理论学习,要按照党校、法官培训机构学习规定完成。
(二)对中心组学习考核,采取定时与随机相结合的方法。查阅中心组学习记录和考勤表;查阅中心组成员撰写的调研报告、发表的文章、论文等;查阅中心组成员的读书笔记。
(三)年终述学、评议制度。结合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在述职报告中增加述学内容,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情况,特别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法院工作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进行考核评价,接受群众民主评议。
(四)建立中心组学习档案。党组中心组和领导干部的学习情况要建档保存,全面准确地记载领导干部参加脱产培训的鉴定和学习成绩,参加中心组学习和解决工作、思想实际问题的情况,学习的主要成果及其评价。
第八条 本制度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