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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机关党委议事规则
(2013年6月28日党组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5-12-24 09:25:58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党的建设,使机关党委议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章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党的委员会(简称机关党委)应在本院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省高院机关党委和市直机关工委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协助、教育和监督的作用,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本院党组的各项决议、决定在机关党组织内贯彻落实。

第三条  机关党委全委会议由全体党委委员参加,讨论有关本院机关带有全局性的党建工作。

第四条  机关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  机关党委会议一般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六条  机关党委讨论决定问题,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

第七条  机关党委的议事范围:

(一)讨论、制定本院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直工委、省高院机关党委、院党组的重要指示、决定等实施意见;

(二)向市直工委申报召开本院党员大会及提请确认有关候选人事宜;

(三)向市直工委申报本院机关党委组成人员的事项;

(四)讨论研究有关本院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的问题,确定需向党组建议和报告的事项;

(五)讨论通过申报本院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事项;

(六)讨论向党组建议对违纪党员处理的意见;

(七)讨论、研究党组交办的需由机关党委处理的工作;

(八)审批本院预备党员或预备党转正事项;

(九)讨论、部署和审批本院各支部的设置、选举及组成人员、书记、副书记人员事项;

(十)讨论、研究党员的教育培训事项;

(十一)听取并指导本院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十二)其他应由机关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机关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提出机关党委的议题,并决定开会日期。

第九条  除临时召集的党委会议外,机关党委应在召开前三天,将会议议题、开会日期、时间和地点通知党委委员。

第十条  必要时,有关部门党组织负责人可列席参加党委会议。

列席人员对党委会议讨论的事项可以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一条 机关党委委员、列席机关党委会议的同志及负责会务的同志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准泄露讨论事项。

第十二条 本规则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贾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