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营造学习氛围,建立学习型机关,提高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健全和落实机关学习制度,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学习主要包括党组中心组学习、领导干部学习、集体学习、庭室学习、个人自学等形式。
第三条 机关学习内容具体包括:
(一)时事政治和政治理论。具体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上级党委、政府和业务部门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国际国内重大事项的相关内容,公民道德建设纲要,职业道德规范等。
(二)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理论,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
(三)业务知识。根据本庭室、本岗位的工作特点和要求,学习本岗位的业务,开展业务知识培训教育。
(四)党风廉政教育。党纪政纪、廉政制度、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等。
第四条 学习的组织
(一)时事政治和政治理论学习由政治部负责;
(二)上级有关文件及重要会议精神传达学习由办公室负责;
(三)法律法规、业务学习由政治部和各庭室负责;
(四)党风廉政学习由纪检监察室负责;
(五)其它学习的组织由院党组指定部门负责。
第五条 学习的方法
(一)党组中心组学习
每季度至少学习一次,参加人员为党组成员。根据学习内容,可以扩大至各庭室负责人及需要参加的有关人员。党组书记为中心组学习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研究确定学习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学习研讨活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
(二)领导干部学习
领导干部的学习主要根据学习需要,确定人员范围,由学习组织者通知参与人员。
(三)集体学习
根据需要,由学习的组织者通知全院干警进行集体学习。
(四)庭室学习
庭室学习主要安排在每周二、周五下午,庭室全体人员参加,周二以政治学习为主、周五以业务学习为主,由庭室负责人组织进行。庭室学习也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学习要做到人员、内容、时间三落实,并做好学习的记录和登记。
(五)个人学习
个人学习主要根据自己学习计划,在业余时间或工作时间间隙进行,也可由庭室统一安排个人自学。
单位鼓励所有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和司法考试。参加学历教育或司法考试所需复习时间,根据请销假制度执行。
第六条 各庭室至少每季度对干警的学习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政治部至少每年对干警的政治、业务学习笔记进行一次检查考评。
第七条 学习的具体要求
(一)集中学习时,必须准时参加,遇特殊情况,需经分管领导和组织者同意后方可请假,未经准假不参加学习者,作擅自不参加处理。院统一组织学习时,由组织者负责考勤。
(二)干警必须备有政治、业务学习笔记本,认真完成年度学习计划,全年至少写1.5万字以上的学习笔记,撰写3篇以上学习心得体会。
(三)对院里安排的各类学习培训,各庭室应积极指派相关人员参加。不指派或未完成培训任务的或干警参加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对庭室和个人分别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八条 学习情况将作为年终岗位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