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吕政办发(2007)5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单位经费管理的通知》,吕梁市监察局、财政局吕财行(2005)6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单位财务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二条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参照上年收支情况,结合本年所需支出,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预算,经院党组审批后,报市财政局。
第三条 市财政局预算指标下达后,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及时向院党组报告预算批复情况,提出预算经费使用及管理意见。
第四条 经市财政局批准的预算,要严格执行,无预算不得开支。确因审判工作急需或上级指令性任务需增加项目或追加经费的,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经费开支标准
第五条 差旅费每人每天的住宿伙食费标准不得超过200元,住宿补助每人每天区外为15元,区内为4元,五个特区(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为20元。
第六条 会议费实行总额控制,统一标准,分类管理:
(一)会议伙食标准:每人每天70元,最后一天经请示院长同意后可安排宴请一次,标准600元/桌(不含酒水);
(二)会议住宿标准:会议参会人员住宿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00元。
第四章 经费审批权限及支出管理
第七条 因私不得借用公款。因公除接待上访、特殊事项确需借款外,一般不得借款。借款需三天前填写借款单一式两联,经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批准,然后由借款人到财务室办理借款手续,并按归还期限及时清理借款。
第八条 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必须在完成任务后的一周内报销,报销按市财政局核算中心统一印制的“差旅费报账汇总单”上的要求填写,住宿日期、天数必须和车辆过路费上的时间相一致,经车辆管理人对出差的地址、时间进行核对后,按“汇总单”上的审批顺序依次审批,出差审批表科室意见一栏,业务庭由审判长或执行组长审批,内设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出差人所在庭室分管院领导审判。财务人员对差旅报销单据进行严格审查。外出学习、培训和考察费用,报销时要附有关文件和院长审批的请示卡。
外出培训学习如需乘坐飞机,须事先经院长批准方可实施,否则不予报销。
第九条 车辆维修(保养)和加油定点记账、定时结算:
(一)车辆维修费,由用车人填写请示卡,修理项目和费用必须具体明确,1000元以上的维修须由院长批准,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院长批准。定期由财务室到指定维修点,以车辆负责人所批准的“修理单”和“所修明细单”为依据进行结账。未经车辆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批准,不准零星报销。
(二)车辆燃油费,车辆管理人必须严格按照出差地点定量加油。定期由财务室到指定加油站,以车辆管理人所批准的“加油单”为依据进行结账。未经车辆管理人和分管院领导批准,不准零星报销。车辆管理人每月对各个车辆的加油数量和跑公里数进行考核,每季度末通报全院。
第十条 会议费,主办部门事先应做出详细预算,报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核同意,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 招待费,由接待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请示卡,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办公室安排,为防多人多头开支,设立定点场所接待,由办公室主任一人签字为准。严格按照接待标准进行安排,费用由财务室定期结算。
第十二条 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印刷费用等易耗品。要先列计划和预算并填写请示卡,1000元以上的应由分管院长、院长审批,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院长和分管财务院长审批。由办公室集中采购,费用由办公室和装备处一起核对卡片与实物定期结算,以办公室负责人签字认可的明细单为依据,进行结账,做到事前有请示卡,事后凭卡报销。购置大批同类用品和按规定需政府采购的,需附政府采购手续。
第十三条 影相设施费用,先由研究室提出申请并填写请示卡,经院长批准后由办公室到指定点购置或洗相。定期由办公室和装备处一起到指定点凭批准卡进行结账,零星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机关水、电、电话费、传真机要费、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项目的固定性开支,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办理。
第十五条 装备、设备、房屋的维护,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办理。
第十六条 经费审批权限及额度:
开支在1000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超过1000元(含1000元)需经院长审批。
第五章 修缮费支出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所有工程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统一组织,具体负责实施。有关部门参与工程招标、预(决)算审查、合同签订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八条 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成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本院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 经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预算内工程,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报主管财务的院领导和院长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后,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及有关部门共同验收,一并在验收单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工程借款、结算报销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具体承办。结算报销时,必须有经审批后的工程预(决)算、工程合同、工程验收单、工程图纸、正式发票等凭证,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对工程决算有异议的,可组织人员重新进行核实,按核实的情况结算。
第六章 诉讼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诉讼收费范围及标准,执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无明文规定的项目不收费。
第二十四条 诉讼收费使用由财政厅统一印制、编号的专用票据。
第二十五条 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等司法救助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立案庭要严格审查,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
第二十六条 诉讼费退费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
(二)预交诉讼费收据,如为代付诉讼费的,需同时提供代付证明;
(三)当事人提供银行账号。若退款单位名称与判决书或裁定书结果不符的,则需经办法官在退费通知书上加附确认意见,经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审核后办理;
(四)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诉讼费退费,需经案件承办人加注意见、财务人员核实、分管院领导审核批准,才能办理。
第二十八条 履行对下级法院诉讼费管理、“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职责,定期对下级法院诉讼收费管理,“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代收执行款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代收执行款实行专户管理。
第三十条 逐笔登记执行款的收入、转出,注明来源和去向,并使用统一的代管款(物)收据。
第三十一条 代收执行款转款应具备:
(一)执行裁定书或执行通知书;
(二)有执行局制作的案件经办人填写并签名的转款通知书,当事人填写领款条;
(三)经财务室经办人查对核实签名、分管执行局的院领导审核签名。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二条 从县院院长岗位退下来调回本院的干部,一切支出必须提前经院长签字同意,方可报销。
第三十三条 当年开支的发票,必须在12月25日前报销完毕,无特殊情况不报销跨年的发票。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