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800元以上,专用设备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不满规定标准的,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量同种类财产,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条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购买和管理,财务室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和办理会计手续,设置固定资产账,记载各项资产的价值。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编制固定资产入库单。入库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存仓库,第二联交财务室,第三联交使用部门;
(二)财务室每年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工作,使固定资产做到“账—卡—单—物”四者相符,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写出报告或制作报表;
(三)保管员工作调整时,应当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在移交清单上签名;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领取。
各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首先由部门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保管员据批准的报告办理出库手续;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
固定资产的报废,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提出书面报告,由院长办公会议批准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转移与转让。
固定资产转移是指固定资产在院内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迁移。
办理转移手续,要由迁出单位填制“固定资产迁移单”,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迁移。
第七条 固定资产转让是指本院固定资产,无偿或折价转让给外单位。
经批准转让给外单位的固定资产,财务室要凭转让报告或协议书进行注销。
第八条 本制度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