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评查评分标准
被评 法官 |
|
合议庭 人 员 |
|
总得分 |
|
|
案号 |
|
案由 |
|
|||
当事人 |
|
|
||||
|
|
|||||
评议 项目 |
评议内容 |
分项 得分 |
||||
首 部 |
首部的名称错误(-3);首部不规范不完整的(-2);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和位置排列不准确或未列明诉讼参加人现具体住址的(-3);未表述诉讼参加人的到庭情况的(-5);审理经过表述不完整的(-5) |
|
||||
事实 部分 |
叙述事实不清楚的(-5) |
|
||||
理由 部分 |
列举证据不详实的(-5);控(诉)辨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未阐明该证据是否采纳理由的(-8);说理不清楚、不全面、不充分、不具有针对性的(-10) |
|
||||
裁判 结果 |
裁判结果产生歧义的或表述存在其它瑕疵的(-10) |
|
||||
尾部 |
未依次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的(-3);未交代上诉的权利、方法、期限和上诉法院的(-5);合议庭成员、书记员未署名,判决日期错误的(-5);未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的印戳或加盖不符合规范的(-1) |
|
||||
文字准确性 |
裁判文书中出现错字、别字、漏字、赘字等(-5);裁判文书中标点运用错误或不当的(-2);裁判文书中公历年、月、日、时、刻和计数、计量数额未使用阿拉伯数字的(-3) |
|
||||
文书 格式 |
裁判文书未按本类型案件的统一格式制作的,字体、字号、字间距、行间距不符合规定的(-3分) |
|
||||
法条 引用 |
裁判文书应引用法律条款而不引用或错引、漏引、多引、引用不准确的(-5);适用法律未按条、款、项、目的顺序的(-2);未先引用法律,后引用法规,再引用司法解释,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的(-2);适用法律名称表述不规范的(-3) |
|
||||
其它 |
裁判文书存在其它问题的(-5) |
|
||||
评查人评语 |
|
|
||||
评查组意见 |
|
|
||||
两评领导组 意见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