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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聘用制岗位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2013年6月28日党组讨论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5-12-25 09:49:05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解决法院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确保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经院党组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聘用制工作人员的条件。除书记员、法警、司机外岗位聘用制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本岗位工作的专业技能;

(五)具有大学专科的文化程度。

第三条 聘用制工作人员的录用

(一)本院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聘用数量,向社会公开,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二)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本院组织考试、考察,考试分笔试、技能测试(岗位工作相适应的技能)、面试三项内容,根据笔试成绩、技能测试两项成绩,按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结束后,按照1:1的比例确定被考察人员,同时确定一定数量的预备人员。经考察合格的,签订聘用合同,成为本院聘用制书记员。

(三)聘用合同期限为一年,一年之后经考核合格的,续签合同,不合格的,不再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条 工作任务和职责

(一)岗位工作职责和任务(根据岗位工作的需要另定)。

(二)完成本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工作要求

(一)聘用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必须听从命令,服从指挥,与所在部门密切配合,做到令行禁止。

(二)聘用制工作人员要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守上级和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杜绝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工作考核及结果运用

聘用制工作人员的考核由中院政治部、监察室与书记员所在部门共同负责,所在部门负责工作考核,主要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季为单位考核,年终总考核。政治部、监察室负责遵纪守法情况的考核,加上年终全院正式人员的测评分,为本人年度考核得分。参加测评人员中50%投不合格票的,下年度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年内如果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教育、全院通报,直至辞退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贾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