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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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2013年6月28日审判委员会讨论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5-12-25 09:52:36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落实院党组制度化管理的工作思路,用制度规范法官及司法政务人员的行为,强化考核,奖优罚劣,真正体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努力实现三年争全省一流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的原则是: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细化工作与量化指标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

第三条 考核对象有: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考核的方式方法是:每位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规定完成本职工作,年度内没有重大失误,视为全部完成岗位职责,记100分。同时因岗位职责的不同,实行重点项目的考核,按规定加减分,全年累计加减得分为本人年度内绩效考核得分。

第五条 考核项目及分值规定

(一)共同工作考核项目

1、出差、事假按《吕梁中院考勤请假规定》执行,并办理相关手续,各单位每月5日前向政治部报送本单位人员上月出勤情况,同时政治部不定时抽查考核出勤,未办理正当手续,缺岗一次扣2分;抽查时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

2、全院性的会议、集体活动等,实行点名(签名)制度,无正当手续不到者,每次扣2分。

3、院内安排的有关工作,不能按时按要求(即“两按”规定)完成的,推迟一日扣1分,最多扣5分,超过五日未完成的,除按规定扣分外,在全院通报批评一次。

4、每编写一条信息,被本院采用的记1分;被地市级报刊采用的记2分;被省法院或省级刊物采用的记4分;被最高法院或国家级刊物采用的记8分。一条信息被多次采用、转用的记最高分,不累加分;年度内多条信息累加分,累计不超过15分(不包括研究室人员编写的信息)。

5、调2000字以上的研文章、论文,被地市级刊物采用的记10分;被省法院或省级刊物采用的记20分;被最高法院和国家级刊物采用的记30分。2000字以下的记一半分。一篇文章被多次采用、转用的记最高分,不累加分。研究室人员撰写的调研文章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可以加分。

在互联网发表或粘贴的讨论性文章,不记分。

6、教育培训期间,每缺勤一次扣2分,培训不达标(不及格)扣5分(具体按培训制度执行)。

7、每次法律业务考试,无故不参加者扣5分;因出差请假未参加者不记分。

8、被聘为本院培训中心兼职教师的,每一课时记5分。

9、随机性工作,根据工作量、工作日酌情加分,在工作完成后十日内由本人书面说明,报分管领导审核,再报政治部备案汇总,一般一个工作日记2分。

101、年度内,个人被市、省、国家表彰的分别加3分、5分、8分;单位被市、省、国家表彰的,单位负责人分别加3分、5分、8分,并在年终评比时综合考虑。

11、年度内,因工作成绩突出、获得重大荣誉或者因工作失误、工作方法不当,带来负面影响、重大损失等情况,由中院党组单独作出处理决定。

(二)审判(执行)工作考核项

1、1件一审案折抵2件二审案;减刑、假释案15件折抵1件二审刑事案;1件知识产权案折抵2件民商事案件;1件破产案件折抵3件民商事案件;1件国家赔偿案折抵1件行政二审案;2件行政非诉讼案件(审查)折抵1件行政二审案;1件再审案件折抵2件一审诉讼案;1件信访复查案折抵2件二审诉讼案;1件国家赔偿案件折抵1件二审诉讼案;交叉执行,指定执行,协调执行,每2次折抵1件执行案。

年度内,同类案件总数除以直接办理同类案件的法官总数,为人均办案数,法官主办案件数超过人均办案数的,超办1件加5分。

2、立案庭每月20日前向政治部报送一次上月受理案件花名表和结案花名表,迟延报送的推迟一日扣1分,报送不符的有一处扣1分,最多扣5分,超过5日未报送的在全院通报批评一次。

3、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结案的,超1天扣0.5分。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从提交研究室审理报告之次日(以研究室签收时间为准),不计审限。

超过法定执行期限的,超1天扣0.5分。

4、结案日期为直接送达之日或本院机要室签收之日。结案后审判庭应将案卷装订并在10内报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办公室,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办公室应及时逐案评查,评查结束后及时将案卷退回相应审判庭,审判庭应在收到案卷后两个月内归档。审判庭推迟移交案卷或推迟归档的,每案酌情扣3--5分。

5、年终统计有下列情况的,被上级法院发回一件扣6分。被上级法院部分改判(部改不超过50%,否则视为全部改判)的1件扣5分;全部改判的1件扣10分。经查证属于发回、改判不当或不应当由审判长或承办人或合议庭承担责任的,补加所扣分数。下年度1月5日前立案庭造册报送。

6、年终统计有下列情况的、经申诉审查、再审等一定法律程序确认为中院二审维持、发还、改判基层法院一审案件错误的,或基层法院书面报告错误,查证属实的,每1件扣10分。

7、年终统计,有未按规定及时归档的案件,查证后,由审判长承担责任。

8、违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办法》规定的违法审判情形,经案件评查发现或有举报查证属实的,视情况扣5—10分。

9、违反规定执行的,经案件评查发现或有举报查证属实的,视情况扣2--5分。

10、违反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行为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的,扣10分。

11、案情特殊复杂,人数众多,工作量明显大于一般案件的,由承办人在案件审结后,专题提出书面意见,经审委会确定后,可以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信访案件办结一案承办人加2分,审判长加1分;因办理不力被通报的,审判长,承办人同样扣分,国家级通报的扣5分,省级通报的扣3分,市委通报的扣2分,本院通报的扣1分(扣最高分),同时不排除其他处分。通报结果由立案庭每月向政治部报送一次。

12、案件质量评查,按照本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标准》和《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办法》执行,所评结果纳入考核。由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于下季度第一月15日前,将上季度评查结果报送政治部。

13、评查为不合格案件1件扣10分,全年有2件不合格案件取消全年评先评优资格;评查为满分的1件加1分,评查为95分以上的1件加0.5分,评查为91至95分的不加分,评查为81至90分扣0.5分,评查为71至80分扣1分,评查为70分以下的扣2分。

(三)立案庭工作人员(包括书记员)考核

1、立案庭工作人员(包括书记员)的考核,按照《立案庭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执行,由立案庭自行考核,庭长具体负责,考核结果报政治部。

2、中院上诉案件的办理和省院退卷的接收,统一由立案庭办理。当事人提起上诉后,审判庭应在3日内,将装订好的卷宗和上诉材料移送立案庭,由立案庭办理上诉手续。省法院退还的案件,统一由立案庭登记,发还案件由立案庭重新分配;维持、改判的案件由审判庭送达省院文书并及时向立案庭销案;如造成案件数字统计不实,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此责。

(四)司法警察工作考核项目

司法警察执庭、协助执行等工作有一次(一天内)记1分,一般一天记一次出警,每月5日前法警队队长将考核结果报政治部。法警队领导不具体参与执庭等工作,按其他工作人员考核。

(五) 其他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1、其它工作人员主要指行政工作人员。鉴于工作性质各异,服务性工作多,随意性工作多、创新性工作多,工作量大小难易不一,其本职工作难于确定统一的考核项目,所以其他工作人员考核,除考核共同工作项目外,其本职工作按岗位责任完成且没有失误为基本要求,全部完成记100分。成绩突出或创新性工作或重大失误给法院带来不良影响的由本人申报或党组决定给予加减分。

2、年内根据条件、时间实行单项工作竞赛评比排名,所得分数纳入考核积分。

3、年度内,对中层部门在机关纪律、工作作风、案件审限、对外宣传、司法便民、司法能力、数据统计、案件质量、单项竞赛等九方面考核中单项或多项排名在前三名的,经党组决定,给部门负责人适当加分,并给予奖励。

第六条 考核工作由政治部组织,分级负责,部门负责人按一岗双责要求负责本部门人员的考核工作。政治部每月汇总并通报一次上月考核情况。对单项工作考核实行单独通报制度。考核操作程序分工是:

1、共同工作考核项目中,抽查出勤、组织集体会议活动、组织教育培训、法律考试由政治部组织;以部门组织的活动由部门负责人报送;信息、文章、随机工作由本人申报。

2、审判(执行)案件质量考核,由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办公室负责,按评查表规定内容评查记分。

3、案件审限的考核,由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办公室每月5日前向政治部报送上月评查情况及退卷情况,由政治部汇总。案件归档情况的考核由研究室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归档情况,由政治部汇总。

4、纪律处分考核,由纪检监察考核,查证属实的,每月5日前报政治部备案汇总。

5、司法警察考核由法警队按规定报送。

6、每月案件数据及年终全部案件数据统计由立案庭按规定统计报送研究室计入司法统计的同时,报政治部。

第七条 考核具体计分办法为:以个人单位按以上规定项目记分。合议庭、执行组办理案件以承办人为主记分,审判长、执行长按承办人得分的一半记分,本人主办的除外。

第八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及奖惩

(一)年度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年度评比先进,取消单项评比先进等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1、无正当理由或未批准延期,超过审理期限(执行期限)的案件年度内达3件者。

2、被上级法院全部改判的案件达2件者。

3、被上级法院发还案件达3件者。

4、中院二审案件的处理结果,经审委会确认错误的或再审改判的。

5、违反审判纪律(执行纪律),经查证属实的。

6、工作方法不当,引发上访或其他情形,给中院带来不良影响的。

7、未经立案庭立案,擅自立案执行的。

8、超过申请执行标的而执行的。

9、未按有关规定程序处分执行财产,造成严重后果的。

10、部门负责人在报送的有关材料中,虚假呈报一次扣5分,并通报批评;三次虚假呈报,所在部门及负责人不得参加年度评先评优活动。

11、年内中层正职被通报批评达三次者。

(二)年度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包括嘉奖、记功、评模、晋升、调整岗位、给予办案补助、给予奖金)。

1、综合考核得分排名在前的,为先进工作者。(名额根据比例定)

2、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其它突出事迹的,经有关会议确认,可获得突出成绩奖。

(三)年度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惩戒(如警告、记过、末位淘汰、待岗培训、取消资格、不予晋升、取消办案补助、扣除奖金等)。

1、连续两年考核为倒数后三名的,末位淘汰,待岗培训。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审判长安排,审判长不服从庭长、副院长安排的,退政治部待岗培训。

3、不执行党组或审委会决定的,免除职务。

第九条 本制度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贾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