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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聘用制驾驶员管理规定
(2013年6月28日党组讨论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5-12-25 10:09:02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确保安全行车,更好地服务审判工作和法院其他各项工作,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第二条 聘用制驾驶员的条件。驾驶员岗位聘用制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身体健康,年满22周岁;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本岗位工作的专业技能,有交警部门核发的驾驶证,B本以上;

(五)三年内无违章记录;

(六)具有中专、高中文化程度。

第三条 聘用制驾驶员的录用

(一)本院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聘用数量,向社会公开,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二)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本院组织考试、考察,考试分笔试、技能测试(驾驶技术测试)、面试三项内容,根据笔试成绩、技能测试两项成绩,按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结束后,按照1:1的比例确定被考察人员,同时确定一定数量的预备人员。经考察合格的,签订聘用合同,成为本院聘用制书记员。

(三)聘用合同期限为一年,一年之后经考核合格的,续签合同,不合格的,不再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条 工作任务和职责

(一)根据出车要求,完成相应的驾驶任务。

(二)完成本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工作要求

(一)驾驶车辆实行一人一车,未经批准本车不得转让他人驾驶。

(二)驾驶员出车必须经司法行政管理处处长或其委托的副处长批准(出外市车辆须经装备处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出车。未经批准出车,均视为出私车。

(三)驾驶员要听从用车单位人员的指挥,爱护车辆,安全驾驶,做到令行禁止。

(四)对院领导和各工作部门的用车,做到安全第一、态度热情、服务周到。

(五)用车结束后,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在车库或机关院内,违者按出私车处理。

(六)需要维修的车辆要预先告知处领导检查,填写“修理通知单”后,在指定的修理厂修理。外出执行任务需修理时要经处长批准同意后方可。

(七)聘用驾驶员要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守上级和本院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杜绝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工作考核及结果运用

(一)聘用制驾驶员的考核由中院政治部、监察室与司法行政管理处共同负责,司法行政管理处负责工作考核,主要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节约用油、节约修理费等情况进行评价,以季为单位考核,年终总考核。政治部、监察室负责遵纪守法情况的考核,加上年终全院正式人员的测评分,为本人年度考核得分。参加测评人员中50%投不合格票的,下年度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二)年内如果私车1次,费用自行负担,予以批评教育。如果私车3次,费用自行负担,全院通报批评。如果私车超过3次,费用自行负担,作辞退处理。

(三)年内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教育、全院通报,直至辞退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贾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