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解决书记员不足的问题,确保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经院党组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聘用制书记员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聘用制书记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二)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三)具有大学专科的文化程度。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不能被聘用为书记员。
第三条 聘用制书记员的录用
(一)本院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聘用数量,向社会公开,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二)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本院组织考试、考察,考试分笔试、技能测试、面试三项内容,根据笔试成绩、技能测试两项成绩,按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结束后,按照1:1的比例确定被考察人员,同时确定一定数量的预备人员。经考察合格的,签订聘用合同,成为本院聘用制书记员。
(三)聘用合同期限为一年,一年之后经考核合格的,续签合同,不合格的,不再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条 工作任务和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一是收案的审查与登记工作。接到案件起诉后,书记员应对案件的材料是否齐备、是否完整进行全面审查,经检查无误后进行收案登记,办理收案的各种手续。二是庭审的准备及庭审工作。一个案件经过收案审查之后,一旦确定审理,书记员就要依法做好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它包括各类诉讼文书的填写和送达、张贴公告、布置法庭。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布法庭注意事项、检查应到庭的人员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开庭审理中书记员要根据法官的部署及安排,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完整、如实地记录下来。
(四)做好庭审后的相关工作。一是裁判文书的送达工作。对已经依法审理作出裁判的案件,书记员应当及时地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二是案件的移送工作。对于上诉、抗诉或者依法需要报请复核的案件,书记员要办好送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移送手续;三是执行工作。对于需要执行的案件,书记员要具体办理有关执行的各种法律手续并协助执行官做好执行工作。
(五)做好其他各类笔录。一是各类案件通用的笔录,如调查笔录、勘验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宣判笔录;二是部分案件中使用的笔录,如适用于刑事自诉、民事、经济纠纷和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和各种执行案件的搜查笔录,适用于强制执行财产案件的执行笔录和查封、扣押财产笔录;三是仅适用于特定案件的笔录,如刑事案件的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死刑案件的验明正身笔录和执行死刑笔录。
(六)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诉讼文书的立卷、装订与归档工作。
(七)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工作要求
(一)聘用制书记员执行庭审职务时,必须着制式服装,并根据案件需要携带电脑、小型打印机等必要的设备。
(二)聘用制书记员执行庭审职务时,必须听从命令,服从指挥,与合议庭密切配合,做到令行禁止。
(三)聘用制书记员要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守上级和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杜绝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工作考核及结果运用
聘用制书记员的考核由中院政治部、监察室与书记员所在部门共同负责,所在部门负责工作考核,主要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季为单位考核,年终总考核。政治部、监察室负责遵纪守法情况的考核,加上年终全院正式人员的测评分,为本人年度考核得分。参加测评人员中50%投不合格票的,下年度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年内如果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教育、全院通报,直至辞退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