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实习生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实习生的条件
(一)法律专业或与法律相关专业的大学在校生,具备一定的法学基础;
(二)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能做到遵规守纪,无前科劣迹;
(三)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及其它疾病。
第三条 办理实习的程序
(一)实习类型分假期见习和毕业实习两种。实习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5天。
(二)符合在本院实习的在校大学生,需持有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各一份,持所在学校介绍信到本院。
(三)本院政治部负责接待,对符合条件的实习生,由本人填写《实习生登记表》,报经政治部领导审批后,发放实习证。
(四)政治部根据本院工作实际,统筹安排实习岗位,并将实习生分配到各业务庭室实习。
(五)实习生所到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分管领导。
(六)实习期满后,实习生要写出实习总结,所在庭室要对实习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写出书面意见,政治部最后作出实习鉴定,盖章后由实习生带回学校。
(七)政治部对实习生进行备案。
(八)本院与学校签有接收实习生协议的,优先安排。
第四条 对实习生的管理和要求
(一)对实习生的总体管理由政治部负责,日常管理由其所在实习部门负责。
(二)实习生在院主要实习内容为:熟悉法院各类案件的审理程序及日常工作程序,协助法官做庭审准备等工作;
(三)实习生不得与其有近亲属关系的法官在一个合议庭实习,对与其有亲属、朋友关系的案件要实行回避,要严格遵守法院的保密制度。
(四)实习学生超过10人以上的,校方要指定学生负责人,协助政治部进行管理。
(五)实习生持证实习,每天应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旷工、迟到和早退。连续旷工超过3日或迟到(早退)5次以上者,由所在部门报政治部取消其实习资格。
(六)实习生应坚持请销假制度,请假3日以内的,由所在部门批准;3日以上7日以内的,由政治部批准。超过7日的,取消实习资格。
(七)实习生着装要朴实、庄重,大方得体,不得着与法院工作环境不适应的装束。要佩戴校徽和实习证,如发现有违反此规定者,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取消实习资格。
(八)实习生实习期间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五条 对违纪实习生的处理
(一)实习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如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实习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实习生个人负责。政治部要将相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习,并提出处理的建议。
(二)实习生造成案卷损坏、丢失的,由所在部门的指导老师(即办案人)和领导负责,因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等事故的责任自负,造成上述情况者,除立即取消其实习资格外,还要给予相应处罚。
(三)实习单位因对学生教育不到位或实习生因主观原因造成法院损失的,除立即取消本人实习资格外,第二年不再接收该校实习生。如是签约学校的实习生,则第二年不再签约。
第六条 本制度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