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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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考勤及请假制度
(2013年6月28日党组讨论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5-12-25 10:16:18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严格工作纪律,实现制度化管理,培养干警良好的工作作风,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勤

(一)严格上下班制度,杜绝迟到、早退现象。

(二)干警出差、请假要填写《出差审批表》、《请假审批表》,并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报政治部备案。短时(不超过半天)离开工作岗位,需向部门负责人请假说明。

(三)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干警上下班情况进行考勤。

(四)对连续旷工超过3天者,部门负责人需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取消其年度评先资格;一次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报政治部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五)政治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全院各部门考勤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全院通报。

(六)抽查检查每周不少于2次,上班时间不在岗,未按规定履行出差审批、请假审批手续或未向所在单位负责人请假者,为旷工1次。抽查检查旷工3次以上的,政治部要对本人及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教育,对屡犯者要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

(七)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再进行年度考核,因此而造成的后果自负。

第三条 请假

(一)法定假期

1、凡达到国家法定婚龄(男22岁、女20周岁)者婚假为7天;符合晚婚年龄(男25岁、女23岁)的婚假为30天;一方晚婚,一方享受,双方晚婚,双方享受;再婚职工可享受婚假3天;

2、女干警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符合晚育规定,可享受产假4个月;产假期间如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产假6个月(工资照发,按全勤参加评奖、晋升、晋级)。

3、难产假。凭医疗证明,可增加产假15天。

4、流产假。已婚女干警凭医院证明,人工流产的假期为15天。自然流产的假期为30天。

5、哺乳期。女干警产后可享受哺乳期照顾18个月,哺乳时间为每天1小时;

6、探亲假。夫妻两地分居的,每年可给予一方探亲假30天;未婚干警父母在外地的,每年可享受探望父母假20天,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45天。夫妻双方均在吕梁市,父母在外地的每四年可享受探望父母假20天。

7、丧假。父母死亡,假期为7天;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假期为5天。

(二) 准假权限

1、本院一般人员请假3天以内,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3天由分管院领导,超过7天由院长批准;

2、部门副职请假3天以内,须经正职同意,报分管院领导批准;超过3天者,报院长批准;

3、部门正职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院领导批准;超过3天者,报院长批准;

4、副院长及其他党组成员请假,由院长批准;

5、院长请假由市委批准。

(三)请假手续

1、干警请假,本人必须填写《请假审批表》,按批准权限逐级报批。

2、不能参加全院性会议需请假的,由部门领导向主持人请假。

3、假期届满要进行销假。无故不请假和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4、不得越级请假和超权限准假。

5、请假经批准后均须报政治部备案,政治部以备案为依据确定其出勤情况,未备案的以旷工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全体正式在编人员及临时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贾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