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我国劳动法、公务员法和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本院在编正式干部、职工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5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干部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本院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当年休假后,再请病假、事假超过第四条规定时间的,则下一年度不再予以休假。
第五条 本院各内设机构要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干部职工本人意愿,在确保工作任务安排好的前提下,灵活机动、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六条 本院党组成员的带薪年休假由院长批准,其他干部职工的带薪年休假由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七条 本院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审批手续要报政治部。出省休假的,要以书面形式向政治部告知出行的确切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3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