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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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贯彻落实《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12-25 10:25:23 打印 字号: | |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重要精神,切实保障公正廉洁司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提高落实《规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近年来,全市法院以公正、廉洁、为民司法为目标,通过教育、制度、监督等有力措施,在抵御请托说情之风,防止内部干扰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法院的司法环境日趋复杂,一些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了在诉讼活动中得到“关照”,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拉拢请托法院内部人员,再通过法院内部人员对办案法官请托说情,致使法院的正常办案工作受到严重的人情关系干扰,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规定》的实施是进一步加强对法院内部人员的自我约束,有效抵御请托说情之风,排除内部干扰,维护公正廉洁司法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办案法官正确履行职责的有效保护。各级法院一定要通过深入学习,充分认识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落实《规定》的主动性、自觉性。

二、严格按《规定》办事,构建防止人情和内部干扰的牢固防线。

(一)认真执行法院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本人审理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的规定。全市法院工作人员要结合贯彻执行“五个严禁”和最高院及省高院制定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要求,严格按《规定》办事,绝不允许私下接触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接触的,必须事先经所在部门或分管领导同意,并且记录在案备查。法院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接触的,其接触场所,一律为审判法庭、接待室,特殊需要在办公室接触的,必须有本部门工作人员二人在场,有书面记录并经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存卷备查,法院工作人员违犯以上规定的,一律视为违纪行为,应予追究责任。审判人员违犯《规定》与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接触涉及的案件,应按规定依法指令审判人员回避。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接触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有关审判人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二)认真执行法院领导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工作权限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案件人员过问案件的规定。《规定》明确了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的禁止范围。一是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二是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索要涉案材料及批转涉案材料,三是不得代表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约见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凡实施上述行为的,一律视为违纪行为,应予追究责任。如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案件,涉及过问案件的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不予办理,并书面记录过问事由,向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启动追责程序。

(三)认真执行因工作需要必须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过问指导案件的管控规定。《规定》健全了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的“全程留痕”制度,明确要求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指示的由案件承办人记录在案,同时要求案件承办人将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提出指导性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文字材料存入案件副卷(存入前由分管业务的领导或本部门领导签字注明)备查,并在审判组织评议案件和讨论案件时作出说明。

(四)填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涉廉事项报告单》的规定。

凡本人违规私下接触过案件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违规转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过问案件等具有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行为的,违规者本人必须在7日内填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涉廉事项报告单》,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发生的情由,凡按《规定》主动报告,自觉纠正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如拒不主动报告,应从严从重追究责任,报告单填写要求:一是报告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入案件副卷,一份交送本院监察室存入本人廉政档案;二是要经主管领导或者廉政监察员签字,三是报告事项要准确、详实(时间、地点、当事人、涉及案件、违规言行等)。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一)深入进行思想发动。全市法院工作人员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原原本本、逐句逐条的认真学习《规定》内容,要适时召开专题学习讨论会和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规定》在思想和行为上查找不足,解决深层次思想问题,使广大干警从中受到教育,筑牢严格落实《规定》的思想防线。

(二)加强纪律和制度监督。各级法院要把自我约束和纪律制度监督结合起来,把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结合起来,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规定》的各项要求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在监督检查中,要注重发挥本院机关各部门的群体合力,注重发挥群众监督的力量,坚决做到不留监督的死角和空白。法院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专门监督机关的主导作用,在院党组的统一部署领导下,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形成排除人情和内部干扰的高压态势,保障《规定》的贯彻落实。

(三)严肃追究违规责任。《规定》对违犯规定的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分别制定了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惩处的惩戒措施,对违犯规定并涉嫌犯罪的有关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级法院在开展对落实《规定》情况的经常性监督和专项检查活动中,对发现的违犯《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违规者绝不姑息迁就,要以《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为依据,准确给予党政纪处分;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级法院领导绝不准袒护、包庇,如发现有袒护包庇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各级法院及其各部门要紧密结合本院、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意见。各级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同其他部门,加强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加强巡查、检查、督查的力度,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形成落实《规定》齐抓共管的合力,为公正廉洁司法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和纪律保障。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贾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