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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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廉政监督员工作制度
(2013年6月28日党组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5-12-25 10:34:23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积极构建科学有效的监察工作机制,保证人民法院审判权、执行权的正确行使,把审判、执行案件的关键环节有效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下,实现以监督促廉洁,以监督促公正,以监督树形象之目的,同时,充分保障监督员依照制度行使监督职权,开展监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帮助,监督就是爱护的司法理念,诚挚接受监督员的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确保公正司法。

第三条  全市法院要为监督员依照制度开展监督提供一切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坚决防止影响监督员工作的问题发生,对违法违纪者,要给予严肃的纪律追究处理。

第四条  各级法院对监督员提出的监察建议:必须登记,并立即组织开展调查,对确实存在问题的依法纠正,切实整改,并及时将纠正整改情况向监督员反馈。

第五条  中院定期召开廉政监督员会议,听取廉政监督员廉政建议,经常组织开展工作交流、培训活动,提高监督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监督员监督范围和内容:

(一)对法院和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评估、鉴定、拍卖活动中是否公正、高效进行监督。

(二)对法院和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法院和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认真负责,诚恳热情为民服务,勤勉敬业的工作作风等方面进行监督。

(四)对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遵守“五个严禁”的规定进行监督。

(五)对法院诉讼费收取情况,有无“乱收费”、“拉赞助”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监督员监督的方法:

(一)监督员在全市法院内享有视察权、咨询权、建议权。

(二)对重大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案件,可以对法院立案,审判、执行程序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三)对人民法院在司法环节中有枉法裁判、违法执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及时向各级法院纪检监察室反映,并提出监察建议。

(四)对法官及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贪赃枉法向各级法院纪检监察室报告。

(五)对全市法院立案窗口、庭审秩序、工作作风进行明查暗访,对违纪人员提出批评和监察建议。

(六)凭监督证,旁听案件的开庭审理和现场执行。对发现的违法审判和违法执行情况可立即向有关法院提出监察建议。

(七)积极参加廉政监督员工作例会,及时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

第八条  廉政监督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九条  廉政监督员不得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违法干预审判执行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贾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