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纪律作风建设,切实维护人民法院清正廉洁、公正司法的形象,为全市创优环境和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根据相关法规和制度以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九条禁令”的规定,特制定以下禁令:
第二条 严禁索贿受贿、徇私枉法、以案谋私,违者依照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任何形式的礼金、赠品和纪念品,严禁参加当事人及代理人、辩护人的请吃、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处分。
第四条 严禁为办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严禁为律师介绍案件,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从中收取财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条 严禁违反回避规定,审理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严禁参加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辩护人)出资的各种非公务活动,严禁私自或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处分。
第六条 严禁泄露审判(执行)秘密,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处分。
第七条 严禁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严禁工作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和玩电脑游戏或去其他休闲娱乐场所,严禁在工作时间或者工作日中午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条 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开除处分。
第九条 严禁非工作需要乘驾警车,严禁着制服进入酒店、歌舞厅等公共餐饮娱乐场所,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条 严禁其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不文明、不廉洁行为和有损人民法院和法官现象的行为,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