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机关办公类资产必须坚持满足需要、经济适用、节约经费的原则。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日常办公用品的统一购买和管理。按季度做好购买计划,请示分管副院长、院长审批后实施。公开招商,集中购置;严格财产入、出库管理,做到记账清费、账物相符。财产分发领取须经分管副院长审批,杜绝零星购置、管理混乱的现象。
第三条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负责办公设备(固定资产)的统一购置和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拿出购置方案,报分管副院长、院长审批后实施。属政府统一采购的物品应及时报送,并提出合理的采购意见,进行协商,保证所购物品经济适用、物美价廉;属自行采购的物品应及时进行质量和价格考察,选优购置。对所购物品严格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技术处负责消耗用品的统一购置和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购置方案,报分管副院长、院长审批后实施。采取集中购置,做到物美价廉,严格登记管理、分发,领取须经分管副院长审批,杜绝浪费现象。
第五条 本制度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