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辆管理工作,明确各级领导的职责,确保审判用车和工作用车的正常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内用车经分管该部门的院领导批准(领导不在时可向领导打电话请示),出市车辆必须经分管装备处的院领导批准,出省车辆必须经院长批准,否则不予安排。
第三条 除因特殊情况可当天申请用车外,其余一律提前一天提交用车申请卡,否则不予安排。
第四条 除特殊情况外星期五原则上不派出市(包括太原)车辆。
第五条 节假日和正常星期六、日用车都必须经分管装备处的院领导批准。在同一地点办案和办事的尽量合并使用,庭室除特殊情况外,每个庭室每天只能申请使用壹辆车。
第六条 车辆使用期间的安全由车辆使用人负责。
第七条 杜绝超时间、超路线、超载现象发生。确需变更行车路线和时间的,由用车人向车辆负责人说明情况,否则,司机有权拒绝用车。
第八条 原各县院长已调回本院和本院在领导职位退下来的同志用车需加油的,经院长批准方可。
第九条 本制度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