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攻坚 > 本院制度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车辆用油规定
(2013年6月28日党组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5-12-25 10:44:59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本院《财务管理规定》,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能耗,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车辆外出时车辆管理部门按定额加注油料,原则上不在外加油。

第三条 在本市出差和太原出差两天之内的不充许在外回油。特殊情况确需加油的,由用车人向车辆负责人电话说明理由,经负责人同意并确定加油数量之后方可加油。

第四条 出市和出省的用车,先由用车人填写车辆预加油申请表,经逐级审批并按车辆负责人确定的数额加油(根据距离的远近、用车的时间,车辆的百公里耗油量来确定),超出部分或未经许可的不予报销。

第五条 外出加油的报销由司机承办,用车人在报销单据上签名确认即可。

第六条 司机报销时,必须附有车辆外出预加油申请表,否则不予报销。

第七条 本制度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贾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