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机要收发工作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条 中央、省、市及上级法院的机要来文、刊物,在接收时应逐件核对签收。
第三条 对收到的机要文件,要进行分类登记,病填写传阅卡,由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后,交院长或副院长、其他党组成员签注意见。
第四条 对于传阅卡上有领导批示意见的文件,机要管理员要及时批示及相关文件送达承办部门。确保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不得贻误。
第五条 对外单位的机要文件进行登记后,直接分送有关部门或分管领导签收。凡书有领导人姓名的信件,任何人不得拆封,直接送交本人签收。
第六条 本院发往外单位或基层法院的文件、案卷等机要,必须由部门封装牢固,编号登记后送机要管理员。传票、法律文书要通过特快专递送达。
第七条 机要管理员对需要发送的机要件,要每周两次到邮局办理相关手续送邮,如有急件要随时送办。
第八条 机要管理员要认真负责,收发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及时快捷,不得积压,以免贻误。
第九条 本制度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