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本院制作的的法律文书、文件等材料如需复印,由分管院领导签发后直接送文印室,按照先后顺序复印。急件需经办公室分管主任批准方可即送即印。
第二条 文印室工作人员对各中层部门送交复印的文书、文件等材料要妥善保管,做好保密工作。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
第三条 承接复印的文件材料,文印人员要进行登记,注明文件名称、印刷分数、页码、使用纸张数。文件印刷完毕要履行签字手续。
第四条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文印室。文印人员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法律文书和其他文件等材料内容。
发生失泄密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