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印章的正确使用和管理安全,防止滥用印章的现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印章由院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一切用印事项必须通过管理人员进行,非经特别批准,不得将印章携带外出使用。
第三条 印章应存放在保险柜内,取出后及时存放,随手上锁,并注意保养印章,及时清洗,确保盖印清晰。
第四条 各类诉讼文书加盖院印,必须持经庭室负责人、分管院长审核签发的原件方可加盖印章,具体承办人应严格审核,避免重复使用印章。
第五条 民事、行政案件必须附有缴纳诉讼费结算票据,法律文书中必须载有缴费人姓名。单位、金额,与诉讼费票据内容相符。如需缓缴诉讼费必须经分管院长签字批准,并在加盖院印前缴清。
第六条 凡各部门制作发出的各种正式公文必须由分管领导批准签发,经印章管理人员编号登记备案,方可盖章。同时留存两份盖章文件。
对外便函,报表以及查询、冻结通知书等,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加盖院印。
第七条 使用逮捕、拘留决定书、搜查令(证)、查封令、据传票、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查封、裁定书等,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加盖院印。
第八条 各部门开具介绍信、外调函,需说明理由和使用范围,并在存根处加注分管领导批准意见后方可加盖院印。
第九条 凡属证明个人身份或商处个人有关事宜的函件,须经办公室负责人签字或同意后方可加盖院印。
第十条 在一般印刷厂整印有关印章的文件、布告时,印章管理人员应到现场监印。
第十一条 坚决杜绝出具空白介绍信。特殊情况须出具空白介绍信,经分管院长批准。尚未使用的空白介绍信事后立即交回。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