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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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保密工作制度
(2013年6月28日党组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5-12-25 10:51:12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严守国家秘密,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问的事不问,不该看的文件不看。

第三条 属于涉密的文件,资料,其收发、传递、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必须严格按保密规定进行。

第四条 经领导批准复制,摘抄的涉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按照保密晚间的保存方法采取保密措施。

第五条 在对外交往合作中提供的文件,资料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经同意携带涉密文件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

第七条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八条 在宣传报道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有未经公布的有关统计数字。

第九条 不得将涉密文件、资料输入联网计算机。

第十条 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 新增涉密岗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保密教育或保密培训。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贾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