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门卫实行双岗24小时值班制。
第二条 非本单位车辆不得停放于办公区大院。
第三条 在本院的实习人员、临时工作人员、施工人员等必须到院办公室办理相关证件,凭证件出入,使用完毕后收回。
第四条 业务庭室接待案件当事人、信访人员等事宜应到审判区接待室进行,任何人不得带案件当事人等进入办公区(财务室退费的除外)。
第五条 市直机关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需携带单位介绍信、工作证等相关证件,与相关部门人员联系同意后登记安检进入。
第六条 门卫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恪尽职守、着装整齐、文明礼貌待人,耐心细致讲解,不得言语粗暴,遇有上访、闹事的情况应及时与办公室、法警队联系,及时处理。
第七条 门卫值班人员下班后要认真仔细地检查各区域,关闭门窗、电源、清理直流人员,做好防火、防盗等各项预防工作。要实行交接班制度。
第八条 门卫值班室要保持卫生整洁,劝止非值班人员进入值班室。
第九条 本制度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