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上级机关通知的各种会议由专人负责登记通知,要将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参会人员登记清楚,并在会议登记薄上由参会人员签字。对参会人员不明确的要逐级请示,按照领导批示安排,同时负责提醒参会领导准时参会,不得延误。
第二条 本院安排的党组会由党组秘书通知并做好记录;院务会党组成员由秘书通知,各庭室领导由办公室专人负责通知;全院干警大会除党组成员外由专人负责通知。通知时必须将会议要求通知清楚。
第三条 大型会议,要成立会务组,并制作责任分解表。会务组成员要负其责,按期完成任务,确保会议圆满召开和顺利进行。
第四条 会议服务。各类会议召开时由办公室负责卫生清理、倒水、灯光、空调等服务。
第五条 会议结束后,办公室负责善后工作,并负责安排落实有关的会议决定。
第六条 本制度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