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的接待工作,合理支出招待费用,有效节约经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般来宾尽量安排在本院餐厅招待,确需在外面接待的必须经院长批准。
第三条 接待范围为来我院检查指导工作的上级领导和外地法院的来宾;基层法院来我院办事(公务)的院领导或干警;其他来我院的各级党政领导和来宾。
第四条 接待审批。内部接待必须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外部接待必须提前填写“接待来宾审批卡”,经分管领导、院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实施。内部餐厅的接待一般由分管领导批准,外部接待必须经院长批准。
接待中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五条 接待费用结算。接待所产生的费用统一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审查确认后结算。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结算后负责及时抽回欠条,避免结算混乱和重复支付。机关餐厅接待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负责审核原始登记,核实汇总后按实际数额拨付。
第六条 会议接待。各类会议必须由组织会议部门在开会前做好会议预算,报院领导批准。认真填写会议签到卡,会后进行决算。严格执行会议接待标准,按照伙食补助、公杂费、住宿费、会场租赁费、资料费等开好相应的报销发票,依据实际开支决算报销。
第七条 本制度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