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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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机关维修管理规定
(2013年6月28日党组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5-12-25 11:04:33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机关公物的维修管理工作,确保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别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维修管理工作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做到维护及时,保养到位,最大限度的延长其使用寿命。

第三条 要定期检查。维修人员要依照各自分工范围,认真检查所属设备设施的运行状况,出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第四条 维修管理要本着经济适用、节约经费的原则,小修不出院,大修须聘请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作出预算,多家比较,择优选用,报经院党组织批准。

第五条 加强管理教育,增强全院干警爱护公物的意识、以院为家的思想,大力营造院荣我荣,院衰我耻的良好风气。

第六条 本制度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贾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