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机关公物的维修管理工作,确保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别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维修管理工作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做到维护及时,保养到位,最大限度的延长其使用寿命。
第三条 要定期检查。维修人员要依照各自分工范围,认真检查所属设备设施的运行状况,出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第四条 维修管理要本着经济适用、节约经费的原则,小修不出院,大修须聘请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作出预算,多家比较,择优选用,报经院党组织批准。
第五条 加强管理教育,增强全院干警爱护公物的意识、以院为家的思想,大力营造院荣我荣,院衰我耻的良好风气。
第六条 本制度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