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的卫生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办公秩序,创造优美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卫生包括办公区卫生,法庭卫生和责任区公共卫生。
第三条 各庭、室、处、队、局的室内卫生、小法庭卫生和责任区卫生实行庭室负责制,必须确保环境卫生清洁。
第四条 每天上午8:00各庭、室、处、队、局对各庭室和责任区卫生进行清扫,并长期坚持。
第五条 要净化和美化环境,要求室内井然有序,窗明几净,地面、墙面,书柜、沙发、椅子干净,案卷、文件、物品摆放整齐。
第六条 会议室、大法庭的环境卫生由后勤服务中心指派专人负责打扫,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
第七条 法定节假日前,各办公室人员要对各自的卫生责任区进行彻底打扫,并长期坚持。
第八条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办公室、后勤、监察部门采取定期、不定期方式对各庭室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并通报全院,表扬好的,批评差的。
第九条 本制度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