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每年要定期邀请本级人大常委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视察或评议法院工作。
第二条 由院领导或部门领导带队不定期走访人大代表。
第三条 每年组织两至三次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或现场视察、监督执行工作。
第四条 在草拟、修改法院工作报告过程中,主动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在代表大会期间,组织人员到各代表团听取代表审议意见,并根据代表的意见,在4个工作日内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涉及个案的,将调查情况和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人大代表通报并人大常委备案。
第五条 向人大代表赠送与法院相关的报刊资料。
第六条 向人大代表报送《法院工作情况专报》。
第七条 认真履行人大代表意见建议、议案办理工作的协调、统管职责;认真做好意见、建议、议案的登记、呈批、交办、督办和答复工作。
第八条 各庭室负责人为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与协助。
第九条 本制度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