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煤炭为主要产业链的市场经济繁荣促进了吕梁地区民间资本的活跃。但随着煤炭市场的疲软,吕梁地区经济整体滑坡,民间借贷诉讼案件越来越多。2014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民事一审案件11679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2221件,占民事案件受案总数的19.02%,比去年同期增长了49.66%。案件数量的增多使得案件背后的隐性特点逐渐显现。多数民间借贷案件具有涉案标的大、案件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等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鉴于此种案件形式的存在,同时为了更好地摸清此类案件在吕梁两级法院的受理情况,我们对吕梁中院此类案件情况做了详细了解,又重点对柳林、孝义、交城、方山法院进行实地走访,对案件呈现的特点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并就案件如何审理进行了积极探讨。
一、各院受理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概况与分类汇总
吕梁中院共受理民事一审案件259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52件,占民事案件受案总数的20.08%,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0.9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部分民间借贷案件的被告集中于牛永斌、张天章、高旺兵、车新等人,涉案47件,涉案标的将近2亿元。以被告天章铝业有限公司为例,此被告共涉及民间借贷案8件,涉案标的高达1亿元。
附表一:关于吕梁中院涉嫌非法集资民间借贷案汇总
序号 |
案由 |
原告 |
被告 |
诉讼标的 |
1 |
民间借贷 |
杨丽琴 |
牛永斌 |
4250万 |
2 |
民间借贷 |
张子玉 |
牛永斌 |
2900万 |
3 |
民间借贷 |
薛向阳 |
天章铝业有限公司 |
1200万 |
4 |
民间借贷 |
赵昌贵 |
天章铝业有限公司 |
500万 |
5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中国银行 |
天章铝业有限公司 |
6000万 |
6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汇通村镇银行 |
天章铝业有限公司 |
2000万 |
7 |
民间借贷 |
李探连 |
高旺兵 |
1500万 |
8 |
民间借贷 |
吴三补 |
高旺兵 |
1200万 |
9 |
民间借贷 |
车新 |
高旺兵 |
285万 |
10 |
民间借贷 |
贺七平 |
高旺兵 |
400万 |
(备注:因案件众多,此表仅以其中10案作为参考说明。)
柳林法院2014年共受理民事一审案件1180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377件,占比31.95%,同比增长38.10%。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民间借贷案件被告大多集中于王凤莲、田有财、曹永平、刘月玲、李永春、高保平、李向阳、刘永亮、赵军娥、张向荣、白明利等十一人,涉案372件,标的额达9600多万元。截至目前,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约84案,已受理15案,剩余69案由于立案时间集中,发现有涉嫌非法集资嫌疑,已让当事人等待立案通知。
附表二:关于柳林法院涉嫌非法集资民间借贷案汇总
序号 |
案由 |
原告 |
被告 |
诉讼标的 |
1 |
民间借贷 |
郭晓明 |
王凤莲 |
110万 |
2 |
民间借贷 |
董香香 |
王凤莲 |
230万 |
3 |
民间借贷 |
胡文辉 |
王凤莲 |
380万 |
4 |
民间借贷 |
高国昌 |
曹永平 |
250万 |
5 |
民间借贷 |
高永亮 |
曹永平、刘月玲 |
378万 |
6 |
民间借贷 |
任彦明 |
曹永平 |
430万 |
7 |
民间借贷 |
张世荣 |
曹永平、刘月玲 |
300万 |
8 |
民间借贷 |
杨书宁 |
李向阳 |
430万 |
9 |
民间借贷 |
刘芳、雒小利 |
李向阳 |
900万 |
10 |
民间借贷 |
康凯聪 |
刘永亮 |
55万 |
(备注:因案件众多,此表仅以其中10案作为参考说明。)
孝义法院2014年受理民事一审案件2215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358件,占比16.16%,同比增长71.29%。单个民间借贷案件涉案标的最多490余万元,最少150余万元。被告多集中于天章铝业、山西赛博陶粒石油压力支撑剂有限公司和闫俊斌等人。其中天章铝业涉案标的3470多万元,涉及民间借贷案8件,合同纠纷案7件;山西赛博陶粒石油压力支撑剂有限公司涉及民间借贷案2件,合同纠纷案4件;闫俊斌涉案标的1085万元,此人于2014年7月8日向孝义市公安局投案,孝义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等对其刑事立案侦查。
附表三:关于孝义法院涉嫌非法集资民间借贷案汇总
序号 |
案由 |
原告 |
被告 |
诉讼标的 |
1 |
民间借贷 |
宋宝春 |
天章铝业有限公司 |
480万 |
2 |
民间借贷 |
韩培海 |
天章铝业有限公司 |
150万 |
3 |
民间借贷 |
韩培德 |
天章铝业有限公司 |
305万 |
4 |
民间借贷 |
李东 |
天章铝业有限公司 |
487万 |
5 |
民间借贷 |
张咸山 |
天章铝业有限公司 |
492万 |
6 |
民间借贷 |
韩培德 |
山西赛博陶粒石油压力支撑剂有限公司 |
496万 |
7 |
民间借贷 |
薛向阳 |
山西赛博陶粒石油压力支撑剂有限公司 |
300万 |
8 |
买卖合同 |
山西镭科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山西赛博陶粒石油压力支撑剂有限公司 |
17.7万 |
9 |
买卖合同 |
山西华星塑料有限公司 |
山西赛博陶粒石油压力支撑剂有限公司 |
17万 |
10 |
买卖合同 |
榆缆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山西赛博陶粒石油压力支撑剂有限公司 |
27.6万 |
(备注:因案件众多,此表仅以其中10案作为参考说明。)
交城法院2014年受理民事一审案件902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148件,占比16.41%,同比增长51.02%。此类案件被告主要集中在山西鑫昌盛铸造有限公司,涉案标的额高达1865.95万元。经调查发现,被告资金来源主要集中在金融机构、社会个人、企业内部职工三方面。其中企业内部职工资金大约在100—200万之间,其余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城县支行与社会个人。交城法院已与交城县公安局协调沟通此事,交城县公安局已着手审查此案。但法院应通过何种方式处理部分已立案案件,仍无定论。
附表四:关于交城法院涉嫌非法集资民间借贷案汇总
序号 |
案由 |
原告 |
被告 |
诉讼标的 |
1 |
民间借贷 |
赵建武 |
山西鑫昌盛铸造有限公司 |
125万 |
2 |
民间借贷 |
和冬梅 |
山西鑫昌盛铸造有限公司 |
133万 |
3 |
民间借贷 |
李文明 |
山西鑫昌盛铸造有限公司 |
121万 |
4 |
民间借贷 |
王真旭 |
山西鑫昌盛铸造有限公司 |
47.7万 |
5 |
民间借贷 |
王道正 |
山西鑫昌盛铸造有限公司 |
10.5万 |
6 |
民间借贷 |
贾建兵 |
山西鑫昌盛铸造有限公司 |
184万 |
7 |
民间借贷 |
王晋中 |
贾耀星 |
104万 |
8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城县支行 |
山西鑫昌盛铸造有限公司 |
403万 |
9 |
买卖合同 |
西安奥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山西鑫昌盛铸造有限公司 |
28万 |
10 |
买卖合同 |
交城聚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山西鑫昌盛铸造有限公司 |
408万 |
(备注:因案件众多,此表仅以其中10案作为参考说明。)
方山法院共受理此类案件127案,被告集中于山西中盛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诉讼标的额12097.7万元。该127案民间借贷纠纷共涉及四种印鉴。
印鉴为山西吕梁中盛水泥有限公司17案,诉讼标的1312.45万元;印鉴为山西中盛水泥有限公司7案,诉讼标的373.8万元;印鉴为山西中盛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17案,诉讼标的3819.45万元;对此三种印鉴涉及的41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四款、第二百一十一条已审理终结。
印鉴为山西中盛水泥有限公司特种水泥厂86案,诉讼标的6592万元。因山西中盛水泥有限公司特种水泥厂在注销登记后,未经登记备案,擅自刻制山西中盛水泥有限公司特种水泥厂的印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同时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数额巨大,属非法集资的刑事案件,故该86名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应予驳回。
二、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困难与后果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其简便快捷的特点有助于民间资本的快速融通,对个人生活困难、企业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有较大帮助。但它也如一把双刃剑,因缺乏必要的监管而蕴含着巨大的风险。由于过去几年吕梁经济发展的特点等因素,吕梁地区民间借贷案件相比其他地区甚多。
在此情况下,吕梁法院审理的一些民间借贷案件的背后,往往显现出非法集资的阴影。譬如,一些担保公司或高利贷经营者通过非法集资形成越来越复杂的借贷群体,一旦借款人无力还款,就可能导致担保公司或高利贷经营者资金链的断裂,他们无力偿付出资人的本息,从而引发纠纷诉至法院。因此,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显得尤为棘手。
首先,对企业、个人等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案件是否能以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处理?
其次,即使案件按审限正常结案,其背后涉及的动辄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元的标的额,必然导致执行环节的困难重重。风险转嫁依然无法在法院内部消化,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兑现,矛盾的症结仍需法院内部解决,案件必将成为烫手山芋。
再次,如若案件日后定性为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案件,法院本无权受理却又受理,在追责问责环节应如何处置?这当中形成的风险由谁承担?
最后,案件背后可能给社会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对金融秩序带来的不法冲击由谁买单?例如,许多案件审理和执行难度很大,明知下判也是一纸空文,但又不得不判;案件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的实现可能进行群体性上访,或者进行恶性追债等。
三、关于审理此类案件的对策与建议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主要看借条,“民间借贷大多只是涉及双方,难以取得第三方证据,在此情况下,如果双方均认可,单凭借条基本能还原事实。”这也是一种常理思维。但动辄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乃至上千万元的民间借贷案,单靠一张借条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似乎已经不合适。
首先,根据目前吕梁地区此类案件呈现的特点,同时结合审理过程中已发现的问题,从大处着眼,积极主动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或发出司法建议是我们的最好选择。
(1)针对部分复杂、棘手、人数众多、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民间借贷案件,要积极与当地党委、政府协调,取得党委、政府的帮助,从大局出发,由政府通过非诉程序进行统一处理。
(2) 针对有可能涉及非法集资但已处在审判、执行阶段的案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3) 针对担保公司等违法开展放贷业务,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加大查处力度。
(4) 针对出借人采取暴力手段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据或偿还借款等情形,建议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立即进行必要的调查或侦查,防止以双方系经济纠纷为由不予受理或仅仅进行简单的登记。
(5) 建议有关机构开发符合小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小企业融资渠道,从源头上减少因民间借贷而发生的纠纷和诉讼,监督和支持相关部门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管理。
其次,在这种大背景下,我们认为法官审理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换一种思路。审理中不仅看借条,还要询问双方本金和利息是如何约定的,即使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也要举证资金往来的方式。比如是银行转账还是现金支付。银行转账,需要提供转账信息;现金支付,也需要提供现金提取和来源的信息。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支撑,出借人需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但我们又不得不考虑部分当事人故意回避法官调查的情况。很多情况下,出借人本人不出庭,而是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但代理人对于借贷的形成过程、款项交付等细节性问题往往陈述不清。此外,有的借款人也会不出庭应诉,部分借款人为此甚至还会改变电话、变更住所,拒不出面陈述事实。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法官审时度势,根据案件本身的特点采取“特案特办”的方式解决。
(1) 必须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对于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同提供进一步证据。对于数额较大的借贷,债权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债务人提出抗辩的,应当提供反驳证据证明。债务人主张借款本金、利息等债务已经归还或者部分归还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能提供证据或者举证不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所称的现金支付的方式,也要全面审查,甚至可以依照职权,由法院直接调查取证。如果找不到相关证据,出借人的诉求有可能得不到支持,这样可有效地防范非法集资现象的存在。
(2) 对所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需进行严格审查。对有可能涉及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的民间借贷案件,必须对借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严格筛选。在借条存在疑点的情况下,加强对借款事实的审查,强化对证据的综合分析,不能仅凭原告提供的借条简单下判。
(3) 对高额揽息、预先扣息等违法行为不予保护,防止出借人通过法院判决将非法利益合法化。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对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保护;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
结语:法律保护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社会也呼唤生机勃勃的市场经济,但社会更企盼井然有序的市场秩序,以法治思维化解民间借贷矛盾淤积,以法治方式疏浚非法集资暗涌洪流,这是法律天平的必然导向,亦是我们牢念不忘的准则。我们要积极探索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走向,认真研讨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定性标准,下大力气,更好地为社会和谐、服务大局、金融稳定做好“马前卒”,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指引、教育、预测和强制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