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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审案要讲“家常话”
作者:刘冠华  发布时间:2016-04-01 11:36:20 打印 字号: | |

如果说法庭是舞台,那么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等都是演员。在这个舞台上重要的不是形体动作,最能体现这些演员聪明才智、才思敏捷的是问答。如果把法庭比作战场,决定胜负的不是武器而是语言。一个法官,必须拥有智慧,怀有良知,这是非常重要的,然而同样重要的,甚至更为重要的,是一个法官,必须拥有表达其智慧和良知的语言能力。

语言是思想交流的工具。常言道“言为心之声”。一个人的内心世界和素质能力等,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他的言语展现出来。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官说家常话不仅是办案工作的继续和延伸,更是改变工作作风的一个起点。俗话说:“良言一句暖三冬”。同人民群众打交道,法官说“家常话”,让当事人听得懂,感到亲切,容易接受,从而减少当事人对立情绪,增强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感,案件办理往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近年来,我国公民的法律素质虽有所提高,但法律还没有真正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同与尊崇。如有些群众依法维权意识淡薄,违法私力救济、阻碍执法、群体性事件等现象时有发生。人民法院必须高度关注民生,畅通民意沟通表达渠道,最大限度地贴近群众。如何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审判、去执行,让“法言法语”变成老百姓听得懂的家常话,已成为法官审理案件时的“硬杠杠”。用看得见的公正取信于民,主动适应群众需求,注重法律效果的同时,也注重社会效果。

法官审理案件让“法言法语”变成老百姓听得懂的家常话,难免有人会担心:这不是又回到从前了吗?其实,这并非一种简单的复归,而是在螺旋式上升基础上的复归。相对法言法语,这里的“家常话”显得更加温暖。更重要的是,它是建立在合乎法律精神的基础之上,将法言法语“通俗化”的结果,无疑是一次更富实质意义的进步。事实表明:这样的“家常话”分明是想群众之所想,干群众之所需;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将便民利民措施落到实处,把“以人为本”落到实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让“法言法语”变成老百姓听得懂的家常话,传递充满人本情愫与理性的温馨,容易形成法官与当事人的相融相洽,为“辨法析理”营造良好环境,也为化解矛盾、定分止争创造有利条件。从这个角度看,“说家常话”何尝不是消除社会不和谐、增加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呢?

法官语言不仅要具有庄严性、准确性、科学性,而且要求:一要说到位,比如赋予权利的问题,必须说到位;二要说明白,如程序性话语中“法言法语”较多,所以法官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将其说明白;三要说的得体;四要说的准确;五要说的易懂──因人施语,随机应变;六要说的规范;七要说的符合程序规定;八要平等对待控辩双方或原、被告双方的话语权;九是不要对证人或鉴定人的证言证词当庭作评论;十是不要频繁打断。在分析实体性话语的规范与技巧时,要采用中立的态度,中立性地询问,多用开放性的问话,合乎逻辑地询问,要让当事人解释,语言要简洁,不要指供,不要与被告人较劲,不能拿态度来威胁被告人,不要在一个话语里问多个意思独立的问题,不要一边问一边就答话人的答话进行评论等等。法官的语言,不是无缰的野马,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赛道上奔驰。法律语言应该尽量通俗简单,尽量使用能够让多数人接受和理解的语言。让法律真正被当事人听懂、听明白才能更有利于纠纷的化解。法官的智慧不是沉迷于法语法言的精英话语,而是应当追求服务民众和纠纷的有效解决,所以,将专业术语用通俗话语来表达以及视条件不同的随机应变,都是法官智慧的表现。

一件案子对法官可能普普通通;对当事人,一生可能就一次。维护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对法律的信任就增加一分;伤害一个当事人,就会多一群怀疑法律的人。正如全国优秀法官宋鱼水所言:“让每个人都能在社会的发展进步中感受到尊严、温暖和自豪,让公正之路洒满阳光。”这番话反映了广大群众的期盼,应当成为全体司法人员的共同追求。

来源:汾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贾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