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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水法院:曹操“献刀”董卓的法律分析
作者:吴凡  发布时间:2016-08-31 10:45:16 打印 字号: | |

《三国演义》,我国四大名著之一,其中谋略不断,智慧无穷。鲁迅先生曾经评论该经典:“欲写刘备之善而近伪,欲写孔明之智而近妖”。其实,整部作品中,孔明之外不乏还有其他人,亦能随机应变,运筹帷幄。

我们来看曹操。历来对曹操最有名的评价是“治世之能臣,乱世之奸雄”。原著第四回是“废汉帝陈留践位谋董贼孟德献刀”,董卓是大家憎恶的祸患,人人得而诛之,曹操欲将其杀死。但不幸的是,他差点穿帮了。

原来曹操早已有了周密的计划,他屈身事卓并取得了董卓的信任,便是为了见机行事除掉恶贼。王允在家设宴,面对董卓欺主弄权,众人掩面痛哭,无计可施。此时,曹操抚掌大笑:“满朝公卿,夜哭到明,明哭到夜,还能哭死董卓否?”曹操提议要借王允宝刀,入相府刺杀董卓,迈开了预谋杀人的第一步,尽管他要杀的是人人憎恶的奸贼。

一天,曹操终于等来了机会,董卓命吕布挑选一匹西凉好马赠与曹操,却给了曹操单独下手的良机,曹操趁董卓卧榻休息,拔刀欲将董卓刺死,却不料被董卓从看衣镜中,照到曹操在背后拔刀,便问孟德何为?恰逢此次,吕布牵马而至,曹操乃一代枭雄,拥有鸿鹄之志的他怎么可能在故事的第四回挂了呢。他反应快啊,马上持刀跪下,言“操有宝刀,献上恩相“。至此,曹操的行刺计划宣告流产。

曹操向王允拿到行刺所用的犯罪工具宝刀,等于已经做了充分的犯罪准备。如果故事发展到这里,没了下文,那么曹操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但是作为实干家的他,又怎会在此止步不前呢?

在行刺现场,曹操用刀刺杀董卓,已经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是由于董卓的察觉,客观上使曹操认为不可能实现杀死董卓的结果,从而被迫停止杀人行为,曹操原本计划好的行刺没有得以实现,他的行为属于实行未了的犯罪未遂。显然,曹操停止杀人不是犯罪中止,他并未主动彻底地放弃刺杀董卓的念头,并非他自己的主观意愿,而是由于董卓本人的察觉、吕布的到来,重重压力之下他才决定变刺杀为献刀,保存实力,蓄势待发。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是截然不同的三个概念。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犯罪没有完成是否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中止是能犯而不为,未遂是欲犯而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作、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曹操欲杀董卓是因为董卓欺主弄权,激起公愤,而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可不能因为一些不遂人愿的事情而记恨某人,直至达到杀人的程度,否则法律不答应。以上几个法律概念,小伙伴明确了吗?

来源:文水法院
责任编辑:贾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