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以及国家和省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要求,吕梁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吕梁市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9月30日起,全面启用国家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统一由吕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吕梁市离石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按不动产统一程序办理并依法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林权证》等权属证书一律停发。原登记机构依法颁发的土地、房屋和林权等权利证书及原始登记簿继续有效,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5年的过渡期结束后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现仍由原部门办理。
三、吕梁市市本级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在吕梁市国土资源局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办证大厅受理。
特此通告
吕梁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