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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审议并原则通过庭审录音录像等两项规定
  发布时间:2017-02-03 17:54:15 打印 字号: | |

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查明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自2010年8月16日颁布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进一步规范庭审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树立人民法院公开、公正、为民的良好形象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几年来,人民法院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人民群众对参与诉讼、保障诉权的需求不断增多,对庭审规范、庭审公开、庭审效率的需求也在增加,随着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快速发展,庭审记录方式有很大转变,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改革创新,积累了大量的新成果、新经验。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修订《若干规定》。

根据工作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经多次调研,反复研讨,研究域外经验做法,总结浙江、上海等地法院探索庭审录音录像改革实践,起草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中央有关部门、本院各部门、各高级法院征求意见,修改形成送审稿,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规定》按照庭审录音录像形成的时间过程,先后规定了庭审录音录像录制的范围、录制要求、录制后的存储、管理、查阅、使用、公开以及违反该规定的责任追究等内容。

会议经讨论,原则通过该《规定》送审稿。会议决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后,按程序适时发布。

会议还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查明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解释主要规定了财产报告制度、人民法院财产调查途径以及《规定》的时间效力等内容。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责任编辑:贾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