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建立员额制法官检察官退出机制
我省在现有司法体制改革基础上,推动建立了员额制法官、检察官退出机制,那些挂名办案、达不到办案数量要求的法官、检察官将退出员额。
我省作为全国第二批试点省份,自2015年6月18日,在长治、太原市尖草坪区等“1市8县”首批试点单位启动了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四项改革试点工作。2016年年底,我省全面推开司法体制改革员额制法官检察官遴选工作,2864名法官、2385名检察官进入员额制。
员额制改革中,我省特别强调要建立退出机制,实现有进有退。按照规定,员额制法官、检察官退出员额的情形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被动退出,包括6种应当退出员额的情形;另一类是主动退出,即员额制法官、检察官辞职的情形。
其中,应当退出员额的“6种情形”包括:
①员额制法官、检察官没有在业务部门亲自办案的;
②员额制法官、检察官入额后在非业务部门任职的,就不能再占用办案部门的员额;
③第一批试点法院、检察院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等从事非审判、检察业务工作的院领导入额后,在入额公示期满3个月内,所在单位没有免去其行政职务,或本人没有依照承诺主动辞去所任行政职务的;
④员额制法官、检察官年办案数没有达到要求的;
⑤员额制法官、检察官配偶在本省(市、县)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职业的,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配偶、子女在本省(市、县)从事前述职业的,在入额公示期满3个月内,其配偶、子女没有退出所在职业的;
⑥员额制法官、检察官由于工作调动离开法、检系统,或因辞职、退休、辞退等原因离开所在法院、检察院的。
今年,省司改办将对员额制法官、检察官履职情况进行督察,主要检查全省法院、检察院员额制法官、检察官办案量、岗位调整、任职情况、员额退出情况,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全省通报,对应退未退人员启动退出机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名词解释
员额制:是指法院、检察院在编制内根据办案数量、辖区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的法院的法官、检察官的人员限额。员额一旦确定,在一定时期内不能改变,没有缺额就不能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