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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2-28 23:10:03 打印 字号: | |

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了赔偿监督程序的三种途径:一是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申诉,二是法院内部监督,三是检察院监督。

国家赔偿监督程序对于保障国家赔偿决定的正确性、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限于法律的原则性,很多具体问题未能在国家赔偿法中细化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各级法院之间对于申诉立案的条件、启动重新审理的标准、案件审查和处理的方式等认识和做法不一致。为正确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规范国家赔偿监督案件审理程序,统一法律适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对赔偿监督程序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专题调研,并广泛征求中央有关部门、本院各部门、各高级法院意见,经专家论证,修改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送审稿)。2016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第25次会议审议了送审稿内容并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送审稿主要就赔偿监督程序的适用范围;申诉受理和审查程序;人民法院决定重新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处理;重新审理程序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会议经讨论,原则通过该《规定》送审稿。会议决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后适时发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责任编辑:贾尧